问责制:落实高校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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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针对当前高寝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引入行政领域的“问责制”通过这一廉政建设责任问责的制度,从而提高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质量,由此促进高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 问责 高校 廉政建设 责任制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识码:A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机制。是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的保障机制。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更有其特殊性与复杂性,这对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的落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分析当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推行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应引入问责制,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当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行现状分析
  
  自从党中央、国务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来,高校在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已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推行方面。仍旧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其原因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责任追究思想认识有偏差,缺乏主动性。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提高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意义作用的认识,增强责任感,落实工作职责。对于高校中的各级领导班子这一特殊的群体而言。他们中的很多人,同时扮演着教育者、学者和行政领导等多重角色,多重身份的转换,既会透支着他们的工作精力,也会分散了他们对某些事务的关注度,特别是面对一些科研压力、职称的评定等棘手问题时,有些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就会缺乏真正的共识和紧迫感。
  
  (二)责任追究“难归位”,责任监督“不到位”。
  一直以来。各高校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做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有关规定,特别是责任追究方面的内容,应本校的实际,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制度。但诸多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对高校贯彻落实“责任制”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难以正确判断、准确定性,致使难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在高校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当前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文献中,对这些学校中权利主体的义务和责任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致使高校往往采用同体问责或内部问责。例如,我国高校内部的纪检部门,隶属于校党委领导,难以对学校党政负责人实施有效监督;而校外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则主要由教育行政官员与学术专家构成,其他权力主体的利益诉求难以得到保障,因而如何落实责任追究,则缺乏必要的应对机制。
  与此同时。高校中具体贯彻落实“责任制”的工作机构是纪委监察部门,区别于一般的政府部门,实行的是水平领导,即高校的纪委监察部门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在同级党委和“一把手”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协助同级党委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工作、提出建议的。因而,这就带来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高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处于事实上行使监督却无法保证相对独立性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一些部门照抄、照搬、照转上级的实施意见,制定的责任追究范围不具体,责任条款比较笼统,既没有细化和量化,也没有追究的形式和程序,甚至将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活动压缩或变为生硬的政治学习、听读文件,使得作为廉政“舆论监督”主体的广大教职工的热情消退,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变为有形无实群众监督,严重影响了责任制实施的质量和效果。
  
  二、问责:落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新视角
  
  所谓的“党风廉政责任问责制”是指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的每一个环节过程中,通过同体或异体质询、弹劾、罢免等程序,对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以公开道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撤、免)职或给予行政处分等方式,承担其相应的政治责任、道义责任、民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制度。从“党风廉政责任问责制”这一概念出发,这里的“问”,有“审讯、追究”之意,意指“在法律或道义上应负责任的,被要求对其行为负责任”。从词源学意义上来看。“问责”一词,已经包含了“责任追究和责任承担”的含义,因而,“问责制”与“责任制”首先在理论上是相通并统一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责任”,即意味着对直接或间接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并由此产生相应的处罚结果,这是在廉政建设实践中。对责任落实最有利的保障。
  事实上,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对依法实行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制要求的提出,党员领导干部问责正在成为舆论关注和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并逐步从观念层面向实践层面延伸、从政策层面向制度层面拓展。从2003年12月我国参与起草制定的《联合国反腐联合公约》,以公约义务的方式规定了反腐过程中问责制原则履行的必要性。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询问和质询”、“罢免和撤换”等十项监督制度的规定。以及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从不断提高党发展民主政治的能力的高度,提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拓宽和健全监督的渠道,把权利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这些政策都为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实施问责制。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基础和有效的实现形式。
  作为传播“知识、文明、智慧”的高校。在其承担社会责任逐渐增多的同时。经济腐败案件随之而来。据有关数据《检查日报》2003年8月的统计。1990年之后的10年,仅北京市海淀区内32所院校中,就有一半染上了腐败病毒。24起案件26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样的纪录。被陕西省高校仅一年就刷新。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07年初统计,2004年至2006年间,该法院受理高校教职工职务犯罪案件共计20件28人,涉案高校多达14所,最高犯罪金额为100万元。而涉案金额高达4亿人民币的南开公允集团弊案。更是刷新了中国高校腐败案之最,引起民众的普遍愤慨。高校中党风廉政建设搞不好,不仅无法为教学、科研发展保驾护航,而且也必然直接影响到整个高等教育发展的未来。
  
  三、完善高校党风廉政责任,落实“问责制”的途径
  
  (一)应进一步强化问责意识,细化责任目标,明确责任分解,增强党风廉政责任的针对性。
  根据“问责”不是对原有“责任”意识的修改。而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在实践上的深化,即解决出现问题时“向谁问——由谁问——问什么——如何问”的难题。这就要求作为高校党政的“一把手”,首先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师德规范和党员纪律规定这一双重标准的高度,事事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其次要带好“一班人”,发挥全体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整体优势;再是要抓好下一级的“一把手”,通过“一把手”抓“一把手”,来带动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化和责任制的层层 落实。各级党组织在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问题上,还应该将各级党员领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和反商业贿赂的完成情况,纳入学校发展总体目标的管理考核中。并将之与业务工作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二)要搭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结合的高校多元问责平台,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由于高校内部的党政权力、学术权力交错发展的特殊背景,高校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基本上是同体问责,即是问责主体是高校的上级党委主管部门。然而。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进程的推进,不同办学主体的诞生,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诉求的存在,导致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所沿用的同体问责面临着巨大的冲击。
  因此,高校应充分运用学校信息化技术的资源,利用高校教工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优势,打破行政权力的思维惯性,建立由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人士和新闻媒体等组成的“异体问责”委员会。并定期对学校的各种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使由不同利益者组成的问责主体能够及时获取信息和交流意见。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良性互动的信息平台。
  
  (三)通过建立规范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的问责运行程序。促进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毛寿龙关于责任承担四个层面的理论。实施高校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问责制。目的不是在于要通过“问责”扳倒一些人,而是在遵循高校自治和倡导大学学术自由等原则基础上,推动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建立规范的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的问责运行程序。其中主要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行等程序制度。
  同时,问责的结果不仅是对于高校应担负各项任务廉政建设任务的监督,而且对于维持现状和有过失的高校管理者也应予以追究。其形式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情节严重的,应还由相应的法律机关处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与此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奖惩机制。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还应根据责任主体的责任大小及其问题的性质和轻重。分别给予不同方式的追究。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感,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促使党风政风好转,以此保证高校教学、科研的顺利推进。
  因此,在高校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责制,才能更有效地防止知识分子的腐化堕落,就能最大限度地遏制高校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还高校这片“净土”以应有的圣洁风貌。
  
  注释:
  ①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2006年04月第1版,第37-38页,
  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学习读本》编写组编,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学习读本。2004年9月,第95页,
  ③侯志山,加强现代大学翩度中的权力制街检查日报2008-9-28,
  ④毛寿龙,责任政府的理论及其政策意义,行政论坛,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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