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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人是否能对合法驾驶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存在较大分歧,因合法驾驶人身份不同而往往得出不同结论.分歧根源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权限制对象规定不明,欲充分解释首先应确定限制行权的理论基础.现有的两种学说“保险利益”说与“共同荷包”说分别存在过于宽泛或者过于狭窄的问题.基于现有学说的不足提出“同向利益”说,即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同向性利益为标准加以判断.具体而言,应对合法驾驶人加以类型化,包括无偿关系中的合法驾驶人、无因管理中产生的合法驾驶人、缔约过程中的合法驾驶人以及有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驾驶人,有偿法律关系又因交易标的不同而应进一步区分为以物的交付为标的与以服务的提供为标的两种类型,并以上述标准依次分析,以求得具体结论,厘清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