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条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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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从四个方面入手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条件进行阐释,包括:夫妻协议双方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忠诚协议的内容应为夫妻双方真意思表示;忠诚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相关规范,不逾越合理限度;忠诚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必要时采取公证登记。
  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有效条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性的解放,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同时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也受到极大的冲击。在新环境下,婚姻的本质、目的也逐渐多元化,特别是在“快餐”式生活增加的今天,人们会在婚前交往多个对象,或者进行试婚,其主要原因是在人们道德观念发生变化的今天,婚姻变得越来越脆弱,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依靠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来维护婚姻的稳定,并以此来保证家庭生活的稳定。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其本质上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夫妻忠诚协议满足以下几点有效条件时,应该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或者承认其部分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
  一、夫妻协议双方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首先,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当事人需要具备没有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特殊身份的特性,也就是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双方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夫妻忠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仅要满足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主体身份,还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①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②双方均未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③双方不存在亲属关系。在实际生活中,需要对两种情况进行认真的思考,首先是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如果双方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例如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走到尽头,那么之前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该如何看待。在笔者看来,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将其看做有效,因为,在签订忠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两者的身份满足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主体身份的要求。其次,双方在婚前协定忠诚协议,但是并没有真正结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理解夫妻忠诚协议。在实践生活中,也出现过此案例,A男士已经结婚,但是与没有结婚的B女士发生感情,同时A男士和B女士共同出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另外A男士还和B女士签订忠诚协议,A男士保证在婚后,不会做出对不起B女士的事情,A男士和B女士购买的房屋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如果A男士出现出轨行为,则房屋所有权归B女士所有,但是在签订忠诚协议后,A男士和B女士并没有结婚,此时,B女士要求A男士将房屋所有权划到其名下。在该案例中,虽然忠诚协议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非法同居,当事人主体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判定该忠诚协议有效。
  二、忠诚协议的内容应为夫妻双方真意思表示
  忠诚协议内容应该是夫妻双方真实想法的表述是忠诚协议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达成意见一致,那么签订的忠诚协议书就不具备双方真实想法的要求。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私下进行的,外人很难知道,加上夫妻双方的知识水平有一定的差异,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经常会用词不准确,签订的条款也比较模糊,没有用准确的法语表述,这就对忠诚协议的认定造成一些影响。例如忠诚协议中这样写到“不准出轨”、“永远对你好”等,以此来表达双方的忠诚,但是由于这些词语本身个人主观色彩比较强,法院在判断协议时,很难判断当事人签订忠诚协议时的主观心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判断忠诚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从而判定忠诚协议不成立。因此,夫妻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时,不仅要保证意思表示一致,还要保证真实的表达意思,如果某一方是在对方胁迫、威胁下签订的忠诚协议,就违背了自主、自愿的原则,那么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就需要认真考虑。
  三、忠诚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相关规范,不逾越合理限度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也不能逾越合理限度,否则可以判断该协议为无效协议。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原则。
  1.夫妻忠诚协议不能与现有法律冲突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如果存在与现有法律冲突的现象,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当忠诚协议中与法律相冲突的条款是整个协议的基础,那么整个忠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当忠诚协议中仅仅是某一项条款与法律相冲突,则废除该项条款。夫妻忠诚协议必须是在平等自由、婚姻自由的条件下签订。
  2.夫妻忠诚协议不应超过合理限度
  在夫妻忠诚协议中,主要争议部分是违约责任,由于忠诚协议要起到警戒、震慑的作用,因此,夫妻双方经常会将违约责任定的比较严重,但对于违约责任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如果超过其限度,则判定该项条款无法律效力。这里的合理限度是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的,对于普通的夫妻,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如果涉及到财产赔偿问题,不能随意开口要价,要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工作、收入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当一方没有履行忠诚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一次性赔偿收入的三分之二,举例来说就是,假设男方的年收入为30万元人民币,男方出现出轨现象后,女方可以要求其赔偿20万元。在协议中,如果出现这样规定“在婚姻期间内,夫妻双方谁出轨,则要赔偿对方100万元人民币”,但是另一方面的收入仅仅为30万元,无法承担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费用,那么该协议就违背了忠诚协议的公平、公正,那么在法院判定过程中,法院就无法按照忠诚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
  四、忠诚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必要时采取公证登记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应该用书面的形式呈现出来,仅仅是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俗话说口说无凭,因此,以书面形式呈现夫妻忠诚协议,其法律效力更强,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公证处进行公证。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合理根据当事人、法人、组织等的申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民事法律行为等进行证明,也就是常说的公证。由于夫妻忠诚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可以在公证处进行公证,这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规范有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李玉琢.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研究[J].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0(1).
  [2]顾亮亮.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J].青年与社会,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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