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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开展优先股试点,而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实施优先股未做出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已有投资者基于投资的需求,开展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投资模式的试点。文章通过对"优先股"投资模式协议的效力性、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性以及司法实践的选择分析,认为该投资模式符合现行法律理念。建议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发挥"优先股"投资模式强大的价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