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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发展及当今犯罪种类尤其是大要案的增多,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存在的问题凸显。在级别管辖上,立法对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一审管辖权规定得过于原则抽象,授予过大管辖自由裁量权;在地域管辖上,缺乏指定管辖、转移管辖应有的实质内容和法定具体条件,也没有明确区分牵连管辖和竞合管辖。因此,应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审判管辖经验,以改革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