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不诉的法源论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gshy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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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疑罪不诉,即指证据不足不起诉。其法源旨在体现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理、罪刑法定的实体法原理和疑罪从无的程序法原理。
  关键词:疑罪 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 不起诉
  
  何谓疑罪?我国立法并未明确其概念,在司法实践及刑事诉讼理论界中对疑罪的概念的解释多种多样。本文认为,“疑罪不诉”之“疑罪”,应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依法经过反复的侦查、审查,仍然犯罪事实不清,有罪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有罪,但又存在重大嫌疑,不能排除无罪的涉嫌犯罪行为。因此,“疑罪”之“疑”就是指罪之有无之疑,不包括罪之轻重之疑,“疑罪从无”之“疑罪”亦当作此种理解。疑罪不诉,即指证据不足不起
  诉。疑罪为什么不诉?其法理根据是什么?这是疑罪不诉的本原问题,必须弄清楚。
  
  一、尊重与保障人权:疑罪不诉的宪法原理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尽管这四部《宪法》都规定了一定范围内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涉及刑事法治方面均仅对有关逮捕的事宜做了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绝少关注刑事法治与宪法、宪政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关于刑事判决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就说明了这一点。该复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刑事方面,它并没规定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这一规定的效力一直延续至今。据此,我们认为,我国刑事法律宪法化的程度比较低,其内容也非常单薄,不像英美《宪法》中较完整地规定刑事法治的内容。这种现象的主要成因是:第一,对宪法态度的双面性。理论上一直宣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却常常忽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把宪法的规定看做是一种政治宣示,较少注意宪法制约公权、保障人权的功能。第二,宪法中缺少对于人民群众而言最重要也最现实的权利,如生命权等。宪法的规定与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有相当的距离。这也反映出以前我们在法益观上过于偏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看重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而相对忽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1]
  1999年11月1日,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明确将人权载入报告之中,开启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记录。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33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这是人权概念在中国经历了百年风雨之后,其宪法地位的首次确立。人权概念写入宪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大突破,实现了宪法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
  就现代刑事法治而言,人权入宪,使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更加契合宪政的理念,使宪法上的人权统领刑事法律中的人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进一步突出、贯彻人权主题,突出、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让疑罪从无原则充分发挥保障人权的功能。疑罪不诉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应有之义,其基本的价值指向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对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提起公诉,虽然不是对被告人的实体性处理,但会导致被告人长期处于被追诉的地位,还有可能使被告人在审前处于长期被羁押状态,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2]因此,人权入宪既是我国近年来人权意识发展的结果,更是为我国疑罪不诉制度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二、罪刑法定:疑罪不诉的实体法原理
  
  罪刑法定原则源于西方,其核心价值是保障自由,限制权力。该原则是现代各国刑法的铁则。该原则于清朝末年登陆中国。此前,中国盛行比附援引制度。清末法制变革的一个重要成就便是在《大清新刑律》中引入了西方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则。民国时期,该原则在刑法典中得以继续有明文规定,但在特别刑法与司法中却屡遭破坏。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普遍的意识形态是把刑法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其功能着重在打击犯罪上。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上付之阙如不难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于多年沉寂之后,随着社会的变迁、治道的变革、人权意识的苏醒等,在学界、实践部门、立法部门的合力推动下于1997年璨然面世,以《刑法典》第3条这样显著的位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由“法定”之前,新中国曾经走过了罪刑由“领导人定”、罪刑由“执政党定”、罪刑由“革命群众定”等悖于现代法治理念的历程。[3]1997年我国的《刑法》改革中,人权保障也被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其主要体现之一就是摒弃了类推制度、重法溯及既往等一系列不利于保障人权的规定,而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在事先就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该标准即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使人们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充分享受自由,行使权力,免受刑法意外打击。刑法规范也是一种裁判规范,用法律限制国家刑罚权,杜绝法官的恣意、专横和擅断。如果国家事先未禁止某种行为,或没有为某种行为规定刑罚,那么国家就不能动用刑罚权进行惩罚。因此,只要不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就不必担心受到刑罚处罚。这样,公民的个人自由就不受司法侵犯,人权就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就刑事一体化角度而言,罪刑法定是疑罪不诉的实体法根据。因为,罪刑法定不仅仅是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而且也是刑法总则与分则共同规定的具有定罪量刑标准与规格的实实在在的内容。其中,罪之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对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要具有明确性。就实体法意义上说,所谓疑罪,就是指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符合成立某种犯罪的具体规格。不符合犯罪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不符合成立某种犯罪的具体规格,则不构成犯罪。因此疑罪不诉乃顺理成章。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疑罪不诉的规定是或然性的,而不是必然性的,因为我们的司法理念与司法体制决定了罪与非罪的最终确定机关是人民法院。
  
  三、疑罪从无:疑罪不诉的程序法原理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彰显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4]它关系到刑事诉讼中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以及指导我们对待被指控人的刑事司法理念。公正的结果只能依靠公正的过程来实现,人们不可能通过不公正的诉讼程序来实现所谓公正裁判结果,因此,公正程序是达致公正结果所必需。而在这个意义上“疑罪从无”正是这种理念的要求,疑罪从无是疑罪不诉所遵循的程序法原理。
  从近年来世界各国立法看,以保障人权为核心,各国在规范检察机关职权和加强其独立性的同时,普遍强调无罪推定原则在起诉阶段的应用,尤其加强了对其提起公诉权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以防止公民被检察机关无根据或非法提起刑事诉讼。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努力,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疑罪不诉在程序法上的直接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即是无罪认定权,行使这项权利即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须注意的是,不起诉仅仅是“可以不起诉”,“可以不起诉”意味着也“可以起诉”。这就是说,是否适用疑罪不诉,检察机关是享有选择权的。当然,“可以不起诉”并不完全等同于“可以起诉”,而且我国立法对起诉或不起诉还是有一定倾向性的。通观起诉部分的法律条文,基本上都是对起诉进行规定,只有在极特别的情况下,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不起诉,且仅仅是“可以”而非“应当”。所以说,“可以不起诉”是带有“起诉”的倾向性的。[5]
  在审判阶段,疑罪从无体现得则较为彻底。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终结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不仅从基本法律的角度强调了“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唯一性”和人民法院在定罪时也必须“依法进行”的合法性,而且重新确立了对“疑罪”的处理原则,成为“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6]这就从立法上解决了疑罪的问题,而且符合世界立法的通例,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疑罪从无”从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来看,是利弊互显的。其利在于防止了冤枉无辜,有利于保障人权;其弊在于会导致个别犯罪分子逃脱法网。但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是中国刑事司法文明的一个质的突破。[7]因为在现代社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或处罚是刑事司法的最高准则。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即便其事实上还存在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也只能做无罪处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冤案的发生。而一个常出冤案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公正。正是从此种意义而言,“疑罪从无”也是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8]
  
  参考文献
  [1]参见卢建平:《刑法宪法化简论》,2005年1月1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的发言。
  [2]奚玮:《疑罪不诉之“证据不足”研究》,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3]孙丽娟:《我们是怎样逐步实现“罪刑法定”的?——建国以来法学界重大事件研究(六)》,载《法学》1997年第11期。
  [4]baike.baidu.com/view/544184.htm 6K 2006-10-13。
  [5]李利华:《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初探》,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7-04-21。
  [6]史志君:《论“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运用》,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7]沈泽龙:《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载《时代潮》2003年第6期。
  [8]刘明祥:《疑罪从无与司法公正》,载《检察风云》2005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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