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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对体育课意外伤害的分类和原因分析,结合具体的法条,逐步理清体育课意外伤害的责任归属,明确学校和体育教师的课堂责任,从而为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救济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体育教育体育课意外伤害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保护
教育是民族振兴之根本,其中的体育教育则是根本中的根本。有句话说得好,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健康的体魄,没有国民素质的普遍提升,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都会受到制约。体育课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课教学应在国家教育计划和体育课程标准指导下进行,通过身体练习与思维活动的相互辅助,使学生学习和掌握体育知识、技术与技能,提高身体健康水平,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因为体育活动自身的特殊性和各种条件制约,存在发生意外的可能性,而因此带来一些纠纷。如何既能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又使师生均无后顾之忧,就需要我们探究体育课意外伤害的归责与法律保护。
一、造成体育课意外伤害的种类及成因
1.1体育课意外伤害的种类。(1)学校体育设备不达标而导致的意外伤害。(2)教学内容的安排超出学生承受能力而发生的意外伤害。(3)体育教师的组织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意外伤害。(4)学生特异体质原因导致的伤害。(5)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事故。(6)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意外。
1.2体育运动中身体伤害的特殊性。身体权、健康权是自然人的两项基本权利。如果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则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体育运动中,竞技性和对抗性是很多项目鲜明的特点,对抗行为是否侵权、是否违法而增加心理压力,从而弱化体育运动的挑战自我、奋力拼搏的精神,以至于最终影响人们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1.3造成学生意外伤害的原因分析。从上面两条我们可以看出,造成学生体育课意外伤害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原因:(1)体育运动正常对抗,没有超出合理运动范围内的运动损伤;(2)体育教师未尽到体育课的组织、管理责任;(3)学校的硬件管理和教学秩序维持方面的疏漏;(4)不可预见的原因。
二、体育课意外伤害的归责机制
在校学生和学校的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生活中人们存在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学生在被家长送到学校后,学校便与在校学生形成一种监护关系,因此对于在校期间学生受到的伤害,应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学校承担责任。但实际上,对学校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了学校的负担,使学校在教学任务之外又承担了沉重的安全责任负担,不利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2款明确了学校和在校学生的角色,“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既然学校并没有监护的责任,那么在学校内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该如何定责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了处理该问题的原则,那就是,学校对于在校生的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2.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通过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认定来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责任认定准则。
2.2学校及体育教师在学校体育课上应承担的义务。作为教育教学机构的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障制度。
(1)学校要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发现并消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学生,学校应配有校医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护,严重者及时送至医院治疗。
(2)对接受教育的在校学生学校应该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在校生的安全意识,提升在校生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同时,体育教师在体育课中,应该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保障学生安全的进行体育运动。
(1)体育教师要严格按照课堂常规组织教学,在每节课前进行细致的备课,考虑到各种不安全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见习生,在学生进行体育运动时,给与指导和帮助保护。
(2)体育教师要有强烈的责任感,深化专业思想和树立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让学生在老师的关注下进行体育运动,不让学生在没有老师监管的情况下进行体育活动。特别是在分小组活动时,老师不要给没有在旁辅导的小组安排活动风险大的项目。
三、现有机制下体育课意外伤害适用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明确了公民拥有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内的相关内容,都明确指出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在因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而受到侵害后有向学校索取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相关规定:学校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侵害一方要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为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法阶要低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但是其更具有针对性,对于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着更具体的要求,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应尽的义务和伤害发生后应承担的责任,在具体的案件中更有适用性。
另外,关于体育教师在体育课中因为未尽到职责而造成学生伤害的,是由体育教师还是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体育老师进行体育教学的行为是正常的职务行为,应当有学校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关于完善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救济机制的建议
(1)加大教育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保证专款专用。在笔者写作此文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学校体育设施老旧,加上学校领导往往不重视体育这方面,造成很多安全隐患,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比较好的做法就是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专门的体育专项资金并予以监督落实,用于更新维护体育器材,保证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体育锻炼。
(2)定期对体育教师和学校分管校长进行培训,正确认识体育课意外伤害,让学生在老师的组织下锻炼,减少自由活动缺乏教师指导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3)学校应当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发生了意外伤害,可使学生得到资金支持从而能得到最好的治疗。
结语
体育课作为学生学习生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全民体质的一个重要途径,但过程中意外伤害在所难免,我们应当最大程度的减少体育课意外伤害的发生。当然在发生之后我们也应尽全力保护各方利益。给学生的体育锻炼营造良好的氛围,让学生学会怎样的健康锻炼,为终身体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
[2]苏号朋,赵双艳.体育法案例评析
[3]徐兴旺.教育法案例评析.
[4]李祥.学校体育学
关键词:体育教育体育课意外伤害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保护
教育是民族振兴之根本,其中的体育教育则是根本中的根本。有句话说得好,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健康的体魄,没有国民素质的普遍提升,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都会受到制约。体育课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课教学应在国家教育计划和体育课程标准指导下进行,通过身体练习与思维活动的相互辅助,使学生学习和掌握体育知识、技术与技能,提高身体健康水平,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因为体育活动自身的特殊性和各种条件制约,存在发生意外的可能性,而因此带来一些纠纷。如何既能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又使师生均无后顾之忧,就需要我们探究体育课意外伤害的归责与法律保护。
一、造成体育课意外伤害的种类及成因
1.1体育课意外伤害的种类。(1)学校体育设备不达标而导致的意外伤害。(2)教学内容的安排超出学生承受能力而发生的意外伤害。(3)体育教师的组织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意外伤害。(4)学生特异体质原因导致的伤害。(5)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事故。(6)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意外。
1.2体育运动中身体伤害的特殊性。身体权、健康权是自然人的两项基本权利。如果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则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体育运动中,竞技性和对抗性是很多项目鲜明的特点,对抗行为是否侵权、是否违法而增加心理压力,从而弱化体育运动的挑战自我、奋力拼搏的精神,以至于最终影响人们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1.3造成学生意外伤害的原因分析。从上面两条我们可以看出,造成学生体育课意外伤害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原因:(1)体育运动正常对抗,没有超出合理运动范围内的运动损伤;(2)体育教师未尽到体育课的组织、管理责任;(3)学校的硬件管理和教学秩序维持方面的疏漏;(4)不可预见的原因。
二、体育课意外伤害的归责机制
在校学生和学校的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生活中人们存在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学生在被家长送到学校后,学校便与在校学生形成一种监护关系,因此对于在校期间学生受到的伤害,应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学校承担责任。但实际上,对学校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了学校的负担,使学校在教学任务之外又承担了沉重的安全责任负担,不利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2款明确了学校和在校学生的角色,“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既然学校并没有监护的责任,那么在学校内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该如何定责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了处理该问题的原则,那就是,学校对于在校生的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2.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通过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认定来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责任认定准则。
2.2学校及体育教师在学校体育课上应承担的义务。作为教育教学机构的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障制度。
(1)学校要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发现并消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学生,学校应配有校医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护,严重者及时送至医院治疗。
(2)对接受教育的在校学生学校应该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在校生的安全意识,提升在校生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同时,体育教师在体育课中,应该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保障学生安全的进行体育运动。
(1)体育教师要严格按照课堂常规组织教学,在每节课前进行细致的备课,考虑到各种不安全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见习生,在学生进行体育运动时,给与指导和帮助保护。
(2)体育教师要有强烈的责任感,深化专业思想和树立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让学生在老师的关注下进行体育运动,不让学生在没有老师监管的情况下进行体育活动。特别是在分小组活动时,老师不要给没有在旁辅导的小组安排活动风险大的项目。
三、现有机制下体育课意外伤害适用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明确了公民拥有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内的相关内容,都明确指出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在因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而受到侵害后有向学校索取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相关规定:学校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侵害一方要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为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法阶要低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但是其更具有针对性,对于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着更具体的要求,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应尽的义务和伤害发生后应承担的责任,在具体的案件中更有适用性。
另外,关于体育教师在体育课中因为未尽到职责而造成学生伤害的,是由体育教师还是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体育老师进行体育教学的行为是正常的职务行为,应当有学校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关于完善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救济机制的建议
(1)加大教育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保证专款专用。在笔者写作此文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学校体育设施老旧,加上学校领导往往不重视体育这方面,造成很多安全隐患,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比较好的做法就是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专门的体育专项资金并予以监督落实,用于更新维护体育器材,保证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体育锻炼。
(2)定期对体育教师和学校分管校长进行培训,正确认识体育课意外伤害,让学生在老师的组织下锻炼,减少自由活动缺乏教师指导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3)学校应当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发生了意外伤害,可使学生得到资金支持从而能得到最好的治疗。
结语
体育课作为学生学习生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全民体质的一个重要途径,但过程中意外伤害在所难免,我们应当最大程度的减少体育课意外伤害的发生。当然在发生之后我们也应尽全力保护各方利益。给学生的体育锻炼营造良好的氛围,让学生学会怎样的健康锻炼,为终身体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
[2]苏号朋,赵双艳.体育法案例评析
[3]徐兴旺.教育法案例评析.
[4]李祥.学校体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