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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也会例外地对某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在对此问题的学术研究中存在两个较为常见的误区:第一个涉及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类型,认为被告人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而不承担说服责任。第二个涉及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程度。认为当被告人履行提供证明责任时,其“证明标准”可以为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如果说第一个误区仅仅是对域外状况之误读的话,第二个误区则会导致实质不当的结论,并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抵触。关键词: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优势证据;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