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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城市中一幢幢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的同时,高空坠物的危险仿佛达摩克利斯之剑悬挂在每个人的头顶。一直以来,绝大多数高空抛物行为都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来规制,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转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制。从中国文书裁判网上公布的案件来看,2015年至2020年,与高空抛物相关的民事案件高达1619件,而刑事案件只有93件。从案件数据来看,仅靠民法这样温和的法律,是无法抑制住高空抛物这一陋习的,所以选择使用刑法这一最为严厉的法律对此类行为作出规范的同时,将其刑期设置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是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
2016年四川“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2018年杨某兴为泄私愤将菜刀、床板、餐具等人从四楼扔下;天降菜刀,广西男子腿筋被砍断;高空抛掷洗发水,深圳6个月大女婴被砸致头骨骨折等诸多案件无一不令人胆战心惊。因此,2019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和2020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高空抛物微罪入刑,不仅是对群众呼声的回应和对犯罪的严厉规制,同时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求的必然举措。
一、司法实务中对于高空抛物微罪入刑的需求
诚然,表面上看来《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高空抛物以微罪的方式进行规制并非为完整刑法内部结构体系,更多是出于对频发事故和民众呼声的回应。但是,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最终这样的目的是落实在司法实践当中,所以高空抛物是否应该以微罪的形式入刑,司法实践中才具备答案。
以2020年为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统计搜索高空抛物等关键词,能够得到2020全年因高空抛物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一共37件,其中有34件的罪名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从统计中不难看到高空抛物案件屡屡发生,将其列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是绝对有必要的。其次,绝大多数未造成实际危险的高空抛物犯罪人最后被判处的都是缓刑;而造成财产损失的16例中,6例被判处缓刑,10例未被判处缓刑的案件中,其中的3例犯罪人具有劣迹前科。
再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如果对未产生实际危害效果的高空抛物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否对于犯罪人过于严厉?从2020年所有发生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高空抛物的刑事案件皆因犯罪人喝醉酒或者是因家庭矛盾爆发争吵从而作出高空抛物的过激行为。而在图表2的量刑中,许多法官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对于无人受伤死亡的案件,刑期往往在三年左右。与此同时,法官会寻求各种原因为当事人减刑,比如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甚至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等情节都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追根究底,法官对于该量刑也是有疑虑的,担心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人进行处罚会使得罪责刑不相适应。
二、以自由意志看高空抛物微罪入刑的必要性
虽然以往对于高空抛物具有一定的惩罚措施,但是其罪名笼统和证据确定上的难度等等不足以让民众对于高空抛物的惩罚产生恐惧。换句话说,具备自由意志的人高空抛物前,只能想象到将物抛掷出去后,自己所获得快感,而对之后将受到的处罚却不甚了解。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会促使人选择具备利益的一方,即是选择高空抛物。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法官在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上反复斟酌,然而普通民众仍然保持着随手向窗外扔垃圾的恶习,两者各行其是互不影响。所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高空抛物入刑以前,我们放任“小恶”发展为“大恶”,任由随手乱扔垃圾的行为发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才对其进行惩戒,而这一惩戒又给当事人带去极为沉重的后果,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反之,将高空抛物微罪入刑这一做法,不仅给常为“小恶”的普通民众敲响了一记警钟,同时使得激情犯罪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罪犯获得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不失为一种两全其美的做法。
三、结语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高空抛物也以微罪的方式被列入刑法当中。与之前的酒驾入刑相同,此次修法不是基于对整个刑法体系的完善,而是因为司法实践的呼吁和对该恶劣行为的强制规范,相信在修法以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惨剧会越来越少。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城市中一幢幢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的同时,高空坠物的危险仿佛达摩克利斯之剑悬挂在每个人的头顶。一直以来,绝大多数高空抛物行为都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来规制,2021年《民法典》生效后,转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制。从中国文书裁判网上公布的案件来看,2015年至2020年,与高空抛物相关的民事案件高达1619件,而刑事案件只有93件。从案件数据来看,仅靠民法这样温和的法律,是无法抑制住高空抛物这一陋习的,所以选择使用刑法这一最为严厉的法律对此类行为作出规范的同时,将其刑期设置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是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
2016年四川“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2018年杨某兴为泄私愤将菜刀、床板、餐具等人从四楼扔下;天降菜刀,广西男子腿筋被砍断;高空抛掷洗发水,深圳6个月大女婴被砸致头骨骨折等诸多案件无一不令人胆战心惊。因此,2019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和2020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高空抛物微罪入刑,不仅是对群众呼声的回应和对犯罪的严厉规制,同时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求的必然举措。
一、司法实务中对于高空抛物微罪入刑的需求
诚然,表面上看来《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高空抛物以微罪的方式进行规制并非为完整刑法内部结构体系,更多是出于对频发事故和民众呼声的回应。但是,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最终这样的目的是落实在司法实践当中,所以高空抛物是否应该以微罪的形式入刑,司法实践中才具备答案。
以2020年为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统计搜索高空抛物等关键词,能够得到2020全年因高空抛物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一共37件,其中有34件的罪名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从统计中不难看到高空抛物案件屡屡发生,将其列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是绝对有必要的。其次,绝大多数未造成实际危险的高空抛物犯罪人最后被判处的都是缓刑;而造成财产损失的16例中,6例被判处缓刑,10例未被判处缓刑的案件中,其中的3例犯罪人具有劣迹前科。
再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如果对未产生实际危害效果的高空抛物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否对于犯罪人过于严厉?从2020年所有发生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高空抛物的刑事案件皆因犯罪人喝醉酒或者是因家庭矛盾爆发争吵从而作出高空抛物的过激行为。而在图表2的量刑中,许多法官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对于无人受伤死亡的案件,刑期往往在三年左右。与此同时,法官会寻求各种原因为当事人减刑,比如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甚至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等情节都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追根究底,法官对于该量刑也是有疑虑的,担心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人进行处罚会使得罪责刑不相适应。
二、以自由意志看高空抛物微罪入刑的必要性
虽然以往对于高空抛物具有一定的惩罚措施,但是其罪名笼统和证据确定上的难度等等不足以让民众对于高空抛物的惩罚产生恐惧。换句话说,具备自由意志的人高空抛物前,只能想象到将物抛掷出去后,自己所获得快感,而对之后将受到的处罚却不甚了解。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会促使人选择具备利益的一方,即是选择高空抛物。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法官在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上反复斟酌,然而普通民众仍然保持着随手向窗外扔垃圾的恶习,两者各行其是互不影响。所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高空抛物入刑以前,我们放任“小恶”发展为“大恶”,任由随手乱扔垃圾的行为发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才对其进行惩戒,而这一惩戒又给当事人带去极为沉重的后果,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反之,将高空抛物微罪入刑这一做法,不仅给常为“小恶”的普通民众敲响了一记警钟,同时使得激情犯罪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罪犯获得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不失为一种两全其美的做法。
三、结语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高空抛物也以微罪的方式被列入刑法当中。与之前的酒驾入刑相同,此次修法不是基于对整个刑法体系的完善,而是因为司法实践的呼吁和对该恶劣行为的强制规范,相信在修法以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惨剧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