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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在工作中,一位房产公司的朋友咨询了笔者两个问题:一、新建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能否以使用权出售/出租的方式,在业主支付对价后交由业主使用;二、能否在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下,在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在使用权转让期限到期后本合同自动续约?笔者认为这两个提问实际上涉及有关人防车位的两个法律问题,即人防车位的权属问题和通过何种按时获取人防车位收益的问题,对此笔者想就这两个问题做一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