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该规定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连带责任规定滞后,用工单位在无义务、无过错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有悖于公平原则和无义务无责任的法律理念,连带责任规定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等。应当通过改进劳动争议程序法、细化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责任等方面入手,完善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