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突发事件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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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最近一段时期发生的多起突发的校园安全事故,引发了社会对于学校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维护高校校园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确保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是高校学生工作者面对的重要工作。目前,高校应对突发事件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当明晰高校在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好高校突发事件前的预防、事件中的应对、事件后的善后处理等工作,否则将可能导致高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高校突发事件 安全保障义务 预防应对及善后工作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104-02
  
  一、我国高校突发事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突发事件的内涵
  结合高校自身的特点,高校突发事件可以这样定义:高校突发事件是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发生的,可能由自然、人为或社会原因引起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高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严重破坏,危及高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事件。
  (二)我国高校突发事件的特点
  1.难以预测性。高校突发事件往往具有突发性、临时性、难以预测性,突发事件往往是事物矛盾运动的结果,在量的积累阶段不易察觉,由偶然的契机引发,是事物内在矛盾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瞬间。
  2.迅速扩散性。现阶段高校不断扩招,人口多、密度大,同时对社会的开发程度越来越大,社会中的众多不安全因素进入高校校园,高校中的各种信息也可以迅速地传播到社会中去。媒体、广播、网络的发达,使得某一事件会迅速受到关注,迅速导致大量聚众,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
  3.严重的破坏性。高校突发事件必然会造成高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的破坏,影响高校的安全稳定。“突发事件会造成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失,如人身伤害事故(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食物中毒、火灾等;突发事件会破坏学校的正常运转状态,如学生或老师的罢课、集会、游行等会中断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三)我国高校突发事件应对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总体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弱,应对机制不健全,配套设施及人员不够充足,管理观念落后,面对频繁发生的突发事件,高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亟待加强。
  第一,从硬件设施上讲,高校对安全保障设施及安全保障人员的配备还不是很到位,保卫部门的保卫能力不高。第二,从观念上讲,高校及学生的危机观念还不够强,没有将突发事件应对上升到较高的层次来认识。第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不健全。第四,心理干预能力较弱。虽然高校目前加强了对于师生的心理辅导的力度,但是总体而言,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对于突发事件,需要事前、事中及事后对广大师生的心理调适,也需要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心理咨询师,高校在这些方面还有所欠缺。
  二、我国高校对突发事件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对于高校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的法律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的“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应当包括高校这一主体的。“那些参加无交易关系的社会活动并受损害的人的权利保护恰恰更需要本条规定的调整。比如,参加社区运动会或者公益晚会等。只要该活动具备了与社会公众接触的主动性和客观上的可能性、现实性,即为本条规定的社会活动。”①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试着定义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高校作为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能够预见或者应当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大学生遭受损害而负有的采取合理措施以保障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利益免受损害的义务。”②
  (二)高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
  1.高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以上及其他相应法条规定了高校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2.信赖保护理论的要求。
  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高校学生工作中的体现。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大学生缴纳学费,高校对其进行教育,提供相应的学习、生活的条件、环境和设施。大学生在走入校门的时候,与高校这种较为紧密的关系使得学生对学校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关系,高校作为这种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学生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3.风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现代社会就是一个风险社会,大机器、高科技的应用使得各种不安全的因素充斥在社会之中,学校也不例外。对于高校校园的各种危险、学校的各种设施及保卫人员的配备状况,高校自身对其最了解,也有着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能力,遇到突发事件时,高校采取各种措施会取得最好的处理结果。
  三、高校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预防
  由于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工作的重点应当主要放在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上面。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编制高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高校应当组织工作组收集、分析和处理影响高校安全稳定的各种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提出提前预防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事件发生后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防患于未然。
  四、高校对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对措施
  (一)采取迅速合理的处理措施,控制局面及防止损害扩大
  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高校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有关责任人及工作组迅速行动,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控制危险源的进一步扩散,对某些重要设施予以保护,迅速调动相关人员和物资,投入到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中。高校虽然没有行政执法权,但是在某些情形下采取合理必要的即时强制措施,也是高校基于其特殊的性质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迅速发布有关信息,报告人民政府,配合人民政府的应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高校应当迅速将有关信息发布,并注意减小信息发布引起的负面效果;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人民政府,在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到达之前做好相应的处理工作,在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到达后与其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参加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应当杜绝传统的政府“独揽型”体制,其是指“由国家(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来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和预警、监控和处理,忽视甚至排斥非政府公共组织、各类企业或单位以及个人在应急过程中的作用。”
  五、高校对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
  (一)消除残留的不安全因素,避免损害再次发生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之后,高校应当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评估,对造成损害的危险源进行弥补和修复,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总结,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避免损害的再次发生。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二)建立心理健康应对机制
  高校突发事件发生以后,往往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大学生心理恐慌,此时,建立心理健康应对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学校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和辅导专门机构,高校应当成立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成立一支有专业特长的心理咨询师,高校的学生工作者应当在不影响学生的自由生活的前提下,主动关心大学生的心理状况,了解他们在突发事件之后的心理活动,建立如心理热线、学生会心理健康宣传小组、心理咨询流动站、班级或党团组织的心理咨询委员会等等。确保高校在出现突发事件之后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学生心理健康受到影响的情况。
  六、高校对突发事件的法律责任
  高校如果在突发事件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措施处理不当,以及造成了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高校自身原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致造成学生人身、财产的伤害时,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的原理承担相应的责任。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高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高校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二)行政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分可能导致以下六种形式的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教育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考、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教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等。
  (三)刑事法律责任
  高校有关责任人如果在突发事件中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其移送司法机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最严厉的处罚性的刑罚进入高校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的责任范围,必将使得高校及其有关责任人和组织者充分重视高校安全保障,做好突发事件的各项预防、应急处理及善后工作。
  注释:
  ①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第113页.
  ②张利.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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