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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市场主体通过有序竞争,择优配置工程要素的交易方式,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和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建设工程招投标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的分割、封闭,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激发了企业竞争的活力,优化了市场资源配置,确保了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了经济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市场交易中,广泛采用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作为市场交易方式的最优选择应运而生,并为规范市场、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与秩序提供了范例。招标投标对于市场运行的首要作用就是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以组织化、固定化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保证市场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有效地调节供需关系,影响并指导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从而间接地影响宏观经济政策,通过价格机制,使市场核心功能发挥作用而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调节社会资源的流向。
一、我国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问题
1、招投标法规不健全
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另外,《招投标法》中的一些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陪标现象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职权,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承包单位转包问题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4、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包括:首先,部门和地方保护如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其次,串通招投标,包括招标者与投标者进行串通或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5、缺少有效监管手段
目前有些地方虽然采用电子评标,对评标工作进行通信屏蔽、电子监控。但是信息化水平仍然不高,监控手段落后,难以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缺乏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缺乏审计、财政的参与;缺乏公安、检察等执法部门的强力介入,造成串标围标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调查难和处理难。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1、完善法制
法制建设的优势不断在凸显,对于违纪违法的情况,政府要担负起主要责任,一些项目由政府直接受益,并且要在政府的监督下进行,这时如果政府这一主体内部混乱,自身职责不明,出现以权谋私,挪用公用设施等问题出现,法制建设就无从谈起。最近几年不断提倡反腐倡廉,这虽然说明法制建设不断进步,但也同时展现出一个问题,此类现象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惩罚较轻,而利益诱惑难以阻挡。在这里可以对国际上的法律问题案例进行探讨,借鉴经验,降低自主开发法规的成本。
2、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實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3、提高监理职能,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4、合理竞争,完善市场
合理竞争的问题如何来衡量,怎样才能算合理呢?试从下面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一些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需要谨慎对待,这些规定和目前的市场经济形势格格不入,有必要改变。其次,标底式评判在一定历史时期有进步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评判标准的单一弊端明显,要有些改革,建议清单报价,控制高价,尽量以制度严谨话代替个人喜好式的随意模式。再次,过程的透明化,包括财政走向等,都要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建议主动加强内容网络化的形式。最后,形成现代化的建筑行业交易平台,排除强权下的交易受限,内定等情况。
5、发挥电子全程监控作用。
建立并完善电子监控系统,重点监控专家抽取和开标评标。对开标评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评标区域实行通讯屏蔽;对进出评标区域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等人员进行电子确认,保证评标工作保密进行,积极构建“制度+科技”的招投标监管机制。
6、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违纪成本
(1)从立法上加大惩处力度
《招标投标法》对串标投标的处罚较轻,只处中标额的5‰至10‰的罚款;《刑法》对串标投标罪的量刑偏轻,最高也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串标所得相比,风险和利益极不平衡,不足于震慑违法乱纪者。需要从立法上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2)加大执法惩处力度
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从严处罚围标串标的投标人,除了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投标等措施,同时在市场准入时加以限制,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
(3)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
针对串标围标案件“取证难、突破难、深入难、查处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作用。加强对业主单位等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7、加强市场诚信建设
应大力推进市场诚信建设。其实招标投标市场的参与者并非都是道德观扭曲,只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受一部分为达目标不择手段的人的影响,对缺乏诚信的行为见怪不怪,甚至有敢怒不敢言的情况。为此,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比如在网上建立一个信息公布平台,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公布和揭露,将其列入“黑名单”,警示业内人士与之谨慎合作,使得整个行业形成一种团结向上的氛围,共同将行为不端的参与者驱离市场,净化招投市场。
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进展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是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的关键一步,对后期施工团队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影响着施工阶段的诸多事宜。只有选择了优秀的施工团队,才能使业主与承包商融洽的合作,保证项目质量合格、按期完工并造价合理。因此,招标投标的行为规范应严格遵照《招标投标法》,并参照上述方法严以整改,整顿招投标市场风气
参考文献
[1]苏清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电子商务,2012(1).
[2]高玉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不规范行为原因分析[J].建筑经济,2010(2).
[3]吴小雁.招标代理前景广阔期待“阳光监管”[N].中国改革报,2013-9-3.
[4]何峻龙.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甘肃科技.2013(3):133-135.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市场交易中,广泛采用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作为市场交易方式的最优选择应运而生,并为规范市场、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与秩序提供了范例。招标投标对于市场运行的首要作用就是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以组织化、固定化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保证市场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有效地调节供需关系,影响并指导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从而间接地影响宏观经济政策,通过价格机制,使市场核心功能发挥作用而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调节社会资源的流向。
一、我国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问题
1、招投标法规不健全
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另外,《招投标法》中的一些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陪标现象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职权,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承包单位转包问题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4、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包括:首先,部门和地方保护如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其次,串通招投标,包括招标者与投标者进行串通或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5、缺少有效监管手段
目前有些地方虽然采用电子评标,对评标工作进行通信屏蔽、电子监控。但是信息化水平仍然不高,监控手段落后,难以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缺乏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缺乏审计、财政的参与;缺乏公安、检察等执法部门的强力介入,造成串标围标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调查难和处理难。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1、完善法制
法制建设的优势不断在凸显,对于违纪违法的情况,政府要担负起主要责任,一些项目由政府直接受益,并且要在政府的监督下进行,这时如果政府这一主体内部混乱,自身职责不明,出现以权谋私,挪用公用设施等问题出现,法制建设就无从谈起。最近几年不断提倡反腐倡廉,这虽然说明法制建设不断进步,但也同时展现出一个问题,此类现象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惩罚较轻,而利益诱惑难以阻挡。在这里可以对国际上的法律问题案例进行探讨,借鉴经验,降低自主开发法规的成本。
2、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實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3、提高监理职能,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4、合理竞争,完善市场
合理竞争的问题如何来衡量,怎样才能算合理呢?试从下面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一些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需要谨慎对待,这些规定和目前的市场经济形势格格不入,有必要改变。其次,标底式评判在一定历史时期有进步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评判标准的单一弊端明显,要有些改革,建议清单报价,控制高价,尽量以制度严谨话代替个人喜好式的随意模式。再次,过程的透明化,包括财政走向等,都要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建议主动加强内容网络化的形式。最后,形成现代化的建筑行业交易平台,排除强权下的交易受限,内定等情况。
5、发挥电子全程监控作用。
建立并完善电子监控系统,重点监控专家抽取和开标评标。对开标评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对评标区域实行通讯屏蔽;对进出评标区域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等人员进行电子确认,保证评标工作保密进行,积极构建“制度+科技”的招投标监管机制。
6、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违纪成本
(1)从立法上加大惩处力度
《招标投标法》对串标投标的处罚较轻,只处中标额的5‰至10‰的罚款;《刑法》对串标投标罪的量刑偏轻,最高也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串标所得相比,风险和利益极不平衡,不足于震慑违法乱纪者。需要从立法上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2)加大执法惩处力度
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从严处罚围标串标的投标人,除了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投标等措施,同时在市场准入时加以限制,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
(3)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
针对串标围标案件“取证难、突破难、深入难、查处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作用。加强对业主单位等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7、加强市场诚信建设
应大力推进市场诚信建设。其实招标投标市场的参与者并非都是道德观扭曲,只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受一部分为达目标不择手段的人的影响,对缺乏诚信的行为见怪不怪,甚至有敢怒不敢言的情况。为此,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比如在网上建立一个信息公布平台,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公布和揭露,将其列入“黑名单”,警示业内人士与之谨慎合作,使得整个行业形成一种团结向上的氛围,共同将行为不端的参与者驱离市场,净化招投市场。
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进展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是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的关键一步,对后期施工团队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影响着施工阶段的诸多事宜。只有选择了优秀的施工团队,才能使业主与承包商融洽的合作,保证项目质量合格、按期完工并造价合理。因此,招标投标的行为规范应严格遵照《招标投标法》,并参照上述方法严以整改,整顿招投标市场风气
参考文献
[1]苏清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电子商务,2012(1).
[2]高玉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不规范行为原因分析[J].建筑经济,2010(2).
[3]吴小雁.招标代理前景广阔期待“阳光监管”[N].中国改革报,2013-9-3.
[4]何峻龙.浅谈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甘肃科技.2013(3):13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