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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用工关系的法律界定问题一直颇具争议。尽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将该种用工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但这一界定方式略有偏颇,无法适用于所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模式。应当依据不同的运营模式,建立弹性劳动用工关系以及全面的合理区别对待制度,在保障劳动者、乘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