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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政治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新闻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逐步显现,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舆论发出的各种声音也影响着司法活动的过程。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现阶段我国没有制定舆论监督的相关法规,舆论对于司法的负面影响也逐步显现。在实践中又出现了“媒体审判”以干扰甚至威胁司法权独立行使之势。只有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进行良性的互动,才有利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实现,才有利于社会公正这一社会价值的真正实现。本文拟从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探究二者的社会利益冲突,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以期对利益冲突的解决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利益冲突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11-02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规定性,都是根源于我国《宪法》,都是以维护社会正义为根本的价值目标与价值追求,二者彼此间有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首先,正确适当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实现司法上的公正。媒体对于司法审判的正确介入,有助于司法机关较为有效地抵制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以达到司法上的公正。但是,往往在实际生活中,当审判权受到干涉和限制,尤其是涉及到某些权力部门或强权人物的案件时,审判工作更是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而媒体介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与司法内在的公正力量相结合,在此种情况下,媒体的介入就能有效抵制外界干预。
其次,传媒正确有效的监督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司法的有效公开,为社会公众评价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从而降低司法独断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不公的作用。[1]司法审判的这种公开性和透明性,不仅仅是对于媒体报道和媒体监督司法的需求,更是对于公众对社会问题知情权的满足。
再次,媒体对司法审判过程的有效及时报道,大大普及了法律内容,弘扬法治精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通过传媒正确、客观公正的报道,能更广泛地普及于民众,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内在地相信公正,可以由司法的途径得以实现。反之,如果颁行的法律不为民众所知,那就谈不上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捍卫自身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讲,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对于公民更好地深入理解法律、较好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起有效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
随着媒体舆论监督地位日渐的突出,法院在谈到外部监督时都毫无例外地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但是,新闻媒体监督的负面影响对司法审判产生了很大的阻力,司法审判独立和媒体监督二者的利益冲突日渐加深。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不当,造成“媒体审判”,损害司法权威。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对舆论的监督力度也不当,“舆论审判”虽然不能真正代替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审判程序,但是能够制造和引导一种“群情激愤”的舆论氛围,舆论监督站在道德的立场上,给予案件以道德的价值评判,给公众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影响。[2]媒体基于道德的同情心,往往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只听取一方的指控而忽视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做到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评判,而且经常在报道中加入个人意见,主观臆断。[3]此外,舆论往往忽视了法律对于案件的评判,这样的监督,往往是对司法制度的破坏,不利于人们树立法制观念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
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舆论自律不够,干扰司法独立,“媒体审判”使得媒体超越报道新闻、提供信息、引导舆论的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对自己拥有的权力无限放大,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4]新闻媒体监督的行业自律程度不够,规范不够完善,往往使得一些案件还未进入审判程序,就已经被报道“证据确凿”,这些往往都很大程度地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新闻媒体的这种过度干预,不仅不能正确引导民众走向法治,而且也会错误地示范民众,造成司法的公正审判严重受阻。此外,新闻媒体舆论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的报道,也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5]
同时,新闻舆论监督的利益化,严重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热点问题的监督成为一些媒体市场的“抢点”,从新闻媒体报道看,一些以市场为取向的媒体特别是各类报纸,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往往依靠报纸报道那些能够吸引公众注意力的热点社会问题,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这些媒体机构为了一己私利忽视社会的公平,忽视司法审判的制度价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使得原本公正的司法审判变得“不公正”起来。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平衡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监督的力度加大,其社会影响力的范围扩大,如何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传媒的利益冲突,合理地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建立较为完善的制度、基本原则,使新闻舆论监督有章可循。应当说,建立相应完善的司法制度,是保证新闻媒体正确监督的法律保障和制度要求。立法中可以明确新闻采访的范围、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新闻舆论对司法进行监督一定要遵循严格的制度,在具体规章制度的框架之上一定需要必要的原则作为指导。新闻舆论要坚持客观真实性的原则,客观公正不仅是司法审判的要求,还要作为新闻舆论监督的首要原则。舆论报道要始终坚持事实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情况,不随意夸大扭曲案情。
其次,加强媒体、网络舆论的自律,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司法审判的整个阶段中,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是不同的阶段对于报道的要求应当有所不同。尤其在审判过程中,新闻、网络舆论的用语应当坚持中性,不能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不能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加以严重的干涉,更不能发表对案件实体问题有倾向性的评论,导致民众的情绪高涨,导致片面的舆论。[6]同时,新闻媒体在坚持合理报道的同时,还要遵循“同时报道”和“全程报道”的原则,及时报道案件的最新进展。媒体一旦介入案件的报道,就应当全面即时地报道,否则,半途而废容易造成对涉案人员的侵权。这不仅仅是行业自律的要求,同时还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要求。
再次,设置司法监督报道专门板块,提高新闻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应设置专门的司法专栏,并在新闻人员的选拔机制上作出改革。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报道的新闻工作者应该是经过法律和新闻两方面训练和学习的人员,应该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熟悉司法审判运作方式。[7]这不仅仅是对于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质要求,也是完善舆论监督所必需的法律素养的要求。除了专业素质上的要求,还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道德素质,具备一定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行为规范意识。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要坚持客观真实,坚持从实际出发,使公众形成客观正确的意见。
此外,还应当正确认识审判独立原则,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素质。舆论干预司法审判一方面是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的不自律,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官不能抵制很多外来压力,在权贵、倾向性舆论和法律面前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和选择,这就要求提高法官职业素质,提高法律的权威性。[8]面对庭审直播时,如果他们意识到舆论压力的错误,而坚定地作出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从宏观意义和终极意义上来讲,最终会取得舆论和大众的支持。法官和法庭也将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使得公众内在地相信审判的真正价值意义之所在——公正。
最后,作为对社会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其社会价值不言而喻,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二者统一于社会公正,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司法公正是全社会追求的目标,新闻舆论监督在其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规范新闻监督的规则,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小司法公正和传媒监督的冲突,进而从更深层次的角度解决新闻舆论与司法独立的矛盾与冲突,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胡家胜.浅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关系.新闻世界,2011年,第3期.
[2][4][6]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第53页。
[3]卢勇杰.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新西部,2009年,第8期.
[5]王伟亮.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新闻与法律,2002年,第6期.
[7]邹志梅.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青年记者,2007年,第6期.
[8]苗有水,刘树德.在大案要案的背后——媒体关注与司法审判的对白.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利益冲突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11-02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规定性,都是根源于我国《宪法》,都是以维护社会正义为根本的价值目标与价值追求,二者彼此间有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首先,正确适当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实现司法上的公正。媒体对于司法审判的正确介入,有助于司法机关较为有效地抵制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以达到司法上的公正。但是,往往在实际生活中,当审判权受到干涉和限制,尤其是涉及到某些权力部门或强权人物的案件时,审判工作更是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而媒体介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与司法内在的公正力量相结合,在此种情况下,媒体的介入就能有效抵制外界干预。
其次,传媒正确有效的监督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司法的有效公开,为社会公众评价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从而降低司法独断和司法武断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不公的作用。[1]司法审判的这种公开性和透明性,不仅仅是对于媒体报道和媒体监督司法的需求,更是对于公众对社会问题知情权的满足。
再次,媒体对司法审判过程的有效及时报道,大大普及了法律内容,弘扬法治精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通过传媒正确、客观公正的报道,能更广泛地普及于民众,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内在地相信公正,可以由司法的途径得以实现。反之,如果颁行的法律不为民众所知,那就谈不上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捍卫自身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讲,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对于公民更好地深入理解法律、较好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起有效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
随着媒体舆论监督地位日渐的突出,法院在谈到外部监督时都毫无例外地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但是,新闻媒体监督的负面影响对司法审判产生了很大的阻力,司法审判独立和媒体监督二者的利益冲突日渐加深。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不当,造成“媒体审判”,损害司法权威。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对舆论的监督力度也不当,“舆论审判”虽然不能真正代替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审判程序,但是能够制造和引导一种“群情激愤”的舆论氛围,舆论监督站在道德的立场上,给予案件以道德的价值评判,给公众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影响。[2]媒体基于道德的同情心,往往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只听取一方的指控而忽视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做到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评判,而且经常在报道中加入个人意见,主观臆断。[3]此外,舆论往往忽视了法律对于案件的评判,这样的监督,往往是对司法制度的破坏,不利于人们树立法制观念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
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舆论自律不够,干扰司法独立,“媒体审判”使得媒体超越报道新闻、提供信息、引导舆论的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对自己拥有的权力无限放大,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4]新闻媒体监督的行业自律程度不够,规范不够完善,往往使得一些案件还未进入审判程序,就已经被报道“证据确凿”,这些往往都很大程度地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新闻媒体的这种过度干预,不仅不能正确引导民众走向法治,而且也会错误地示范民众,造成司法的公正审判严重受阻。此外,新闻媒体舆论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的报道,也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5]
同时,新闻舆论监督的利益化,严重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热点问题的监督成为一些媒体市场的“抢点”,从新闻媒体报道看,一些以市场为取向的媒体特别是各类报纸,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往往依靠报纸报道那些能够吸引公众注意力的热点社会问题,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这些媒体机构为了一己私利忽视社会的公平,忽视司法审判的制度价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使得原本公正的司法审判变得“不公正”起来。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平衡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监督的力度加大,其社会影响力的范围扩大,如何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传媒的利益冲突,合理地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建立较为完善的制度、基本原则,使新闻舆论监督有章可循。应当说,建立相应完善的司法制度,是保证新闻媒体正确监督的法律保障和制度要求。立法中可以明确新闻采访的范围、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新闻舆论对司法进行监督一定要遵循严格的制度,在具体规章制度的框架之上一定需要必要的原则作为指导。新闻舆论要坚持客观真实性的原则,客观公正不仅是司法审判的要求,还要作为新闻舆论监督的首要原则。舆论报道要始终坚持事实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情况,不随意夸大扭曲案情。
其次,加强媒体、网络舆论的自律,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司法审判的整个阶段中,新闻媒体都可以对案件进行报道,但是不同的阶段对于报道的要求应当有所不同。尤其在审判过程中,新闻、网络舆论的用语应当坚持中性,不能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不能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加以严重的干涉,更不能发表对案件实体问题有倾向性的评论,导致民众的情绪高涨,导致片面的舆论。[6]同时,新闻媒体在坚持合理报道的同时,还要遵循“同时报道”和“全程报道”的原则,及时报道案件的最新进展。媒体一旦介入案件的报道,就应当全面即时地报道,否则,半途而废容易造成对涉案人员的侵权。这不仅仅是行业自律的要求,同时还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要求。
再次,设置司法监督报道专门板块,提高新闻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应设置专门的司法专栏,并在新闻人员的选拔机制上作出改革。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报道的新闻工作者应该是经过法律和新闻两方面训练和学习的人员,应该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熟悉司法审判运作方式。[7]这不仅仅是对于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质要求,也是完善舆论监督所必需的法律素养的要求。除了专业素质上的要求,还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道德素质,具备一定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行为规范意识。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要坚持客观真实,坚持从实际出发,使公众形成客观正确的意见。
此外,还应当正确认识审判独立原则,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素质。舆论干预司法审判一方面是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的不自律,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官不能抵制很多外来压力,在权贵、倾向性舆论和法律面前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和选择,这就要求提高法官职业素质,提高法律的权威性。[8]面对庭审直播时,如果他们意识到舆论压力的错误,而坚定地作出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从宏观意义和终极意义上来讲,最终会取得舆论和大众的支持。法官和法庭也将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使得公众内在地相信审判的真正价值意义之所在——公正。
最后,作为对社会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其社会价值不言而喻,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二者统一于社会公正,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司法公正是全社会追求的目标,新闻舆论监督在其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规范新闻监督的规则,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小司法公正和传媒监督的冲突,进而从更深层次的角度解决新闻舆论与司法独立的矛盾与冲突,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胡家胜.浅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关系.新闻世界,2011年,第3期.
[2][4][6]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第53页。
[3]卢勇杰.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新西部,2009年,第8期.
[5]王伟亮.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新闻与法律,2002年,第6期.
[7]邹志梅.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青年记者,2007年,第6期.
[8]苗有水,刘树德.在大案要案的背后——媒体关注与司法审判的对白.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