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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天津某单位工人,有两年吸毒史,两次被强制戒毒。1999年3月,张某去广州办事,因毒瘾发作,购买了64克海洛因,当月18日,张某携所购毒品持广州至北京西的火车票进入广州站乘车,在剪完票后被人赃俱获,张某对携带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说明其携带毒品是为了回天津家中继续吸食,经查证属实。这种只是为自己吸食而运输毒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呢?有以下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