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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幢幢外表光鲜的农居房竟如此不堪一击,不禁令人们对政府如何加强农居房的建设管理提高了期望。今年4月实施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也对农居房安全管理做出了规定。
2006年8月10日下午5时25分,“桑美”超强台风在浙江苍南县马站镇登陆,17级台风裹着集束的雨点席卷而来。
眼看着暴风雨即将来临,苍南县金乡镇河尾垟村10多户尚未转移的村民,选择了一幢新建的砖混结构小楼房作为集中避灾场所。
可谁也没有想到,正是这幢看似坚固的新楼房,给这些无助的避难群众带来了灭顶之灾。当日下午5时30分许,小楼房没有经受住“桑美”的考验,出人意料地被台风刮塌了,在里面避灾的48人全部被压在废墟中。
事故发生后,政府组织了近300名部队官兵、武警战士、公安干警和消防队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由于强风暴雨,河尾垟村已是汪洋一片,水漫过膝,所有进村道路均被损毁,抢救工作进展缓慢。经过12个小时的抢救,最终仍有41人罹难。
这是一个苍南人永远都不会忘记的惨剧。也正是这一惨剧,将农村住宅的安全问题凸现在公众面前。
在“桑美”台风中,重灾村苍南县金乡镇河尾垟村倒塌了138户175间房屋。整个苍南,2万余间房屋倒塌,17万多间房屋受损。而大量倒塌的农居房,正是选址不当、结构体系不合理、施工不规范、材质不过关、监管不到位所致。
农居房,想怎么造就怎么造
2006年8月16日,由温州市政协主席蒋云峰带领的救灾慰问组来到苍南县金乡镇,对“桑美”台风中民房倒塌原因进行调查。实地调查的结果不仅让人痛惜,更多的是震惊。
“如果这些村民稍微懂一些建房知识,有些悲剧完全可以避免。”温州市建筑设计院副总工程师、温州市政协委员张清华说,在当地许多村民眼里,新建低层砖砌体结构民房非常牢固。“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这些新建房屋存在致命的结构缺陷!”张清华说,内部没有设置纵墙,房屋的整体性差,纵向抵抗变形能力更差。
在“桑美”台风中,苍南县许多这种结构的房子首先倒塌,导致现浇混凝土屋面板断裂,砸落在下部的楼盖上引起整体坍塌。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程数告诉记者,这些结构问题,也正是目前我省农居房存在的最普遍、最严重的问题。
在灾后重建过程中,温州市建设局又多次组织专家去灾区检查施工情况。从检查情况看,部分农民自建房仍然无图施工,还是想怎么造就怎么造。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的另一位工程师丁智潮说,据他了解,目前我省不少农居房的墙体竟然仍是空心的“空斗墙”,如果是3层以上的楼房,可能连基本的承载力都达不到要求。这样一来,刚造好的新房就成了危房,又如何能抵抗像“桑美”这样的强台风?
去年,我省开始对温州、台州、宁波、舟山4个沿海城市进行农居房普查,结果发现,我省农村建房普遍存在“五无”现象,即建造时无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或个人无资质资格,所用建筑材料无质量保证,施工过程无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无任何档案资料。参与普查的程数告诉记者,在我省沿海城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结构设计、施工的达标农居房,寥寥无几。
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说,我省不少农居房从最初选址到建设完成,每个环节都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有些农居房选址不科学,甚至把房子建在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或是建在易受洪水冲刷、大风侵袭的溪滩口、风口;有些农居房设计基本没有科学性可言,使用的建材质量也都十分低劣。
房屋是用来遮风挡雨的,但如果房子在建造时就先天不足,那么狂风暴雨来袭时,它不仅不能给人以安全感,还可能成为“杀手”。
农居房建设监管基本缺位
目前,全省每年约有16万户农户新建住房,年新建农居房建筑面积达2800余万平方米。农居房建设规模迅速扩张,农居房建设却基本处于“无人管”、“无法管”、“无力管”的状态。
张清华认为,农居房之所以出现“五无”现象,其症结在于管理缺失。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但现实生活中,县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科室的人员编制,最多只能保证开展书面审查工作,根本无力下乡实地执法;乡级人民政府虽扎根于基层,但建房监管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又很难达到要求。
至于建造公寓式村民住宅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这两部法律、法规虽不适用于农民自建低层(两层及以下)住宅建设,但适用农民自建3层及3层以上住宅建设。目前,全省新建农民个人住房也普遍为3层及3层以上。但从当前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实际看,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还无法按照城市房屋建设的管理模式来管理农民个人建房。
还有,尽管《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已经对农居房设计、施工、选材、监管提出了要求,但与建房规划用地审批缺乏衔接,并且尚未建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配套制度,农居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事实上,据记者了解,当前有关农居房管理的法律、法规有不少,但执行却只停留在农民申请审批建房宅基地这一事项上。除此之外,规划、施工队伍、建房质量等相关方面,就基本处于监管缺位状态。
我省将为农居房建设建章立制
农居房的安全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关系到农村社会安定团结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制定一部符合农村建房实际、便于操作的政府规章,以切实加强农居房建设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管理已是当务之急。
2007年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4月15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对农居房安全问题从3个层面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专家对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居房的防灾能力进行调查与认定;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居房,应当指导和督促住户加固维修、拆旧建新、搬迁,必要时组织群众临时转移到指定的地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农居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居房建设的监督检查。不过,鉴于农居房问题的复杂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又不得不规定“农居房的建设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据记者了解,目前省建设厅已开始着手起草《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村民建房许可、村民建房质量安全、政府监督、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对农居房规范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针对现有乡(镇)对村民建房管理机构严重不足的现状,要求乡(镇)政府应当设立专职机构、安排专职人员。
加强农居房建设规划许可,是规范农居房建设行为的关键环节。征求意见稿对《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一是明确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二是规范了村民建房的许可程序、许可机关、许可时效和提交材料;三是明确了村民建房标准。同时,对村民建房的设计和承建人的资质、资格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为了确保农居房质量安全,我省还准备制定开工备案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及核查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
针对我省沿海地区台风、泥石流多发等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村民住宅,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禁止建造单开间独立式多层住宅。另外,县级以上规划、建设(建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建房的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据记者了解,如果《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能于年内出台,它将是全国范围内首个有关农居房建设监管的管理办法。
专家:尽量不要增加农民负担
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居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农居房建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这是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但要实现这一目标,估计仅靠出台一部政府规章是不够的,还得从症结上解决问题,让规章落到实处。
程数认为,老百姓也不乐意自己的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更不愿意发生倒塌、坍塌等事故。现在老百姓造房时,在建房材料质量问题上,贪小便宜的现象越来越少。农居房质量安全问题,绝大多数出在房屋结构上,农户自己不懂专业技术,又不愿意花几百元钱请人设计图纸。实际上,现在很多地区虽然设置了农居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但这些“监管”还得老百姓掏钱,这就使得很多老百姓望而却步。
所以说,如果出台的新规章对农居房质量安全监管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但只要实施不到位,那就仍然改变不了农居房安全隐患重重的现状。程数说,希望在设法提高农居房质量安全的同时,尽量不要给农民增加负担。
另外,程数还提到了农居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的问题。他认为,这些农村建筑工匠正是农居房建设的最终实施者,如果能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则能从源头上提高农居房质量安全。
对此,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要求,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施工时,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还有,通过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来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鼓励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居房建筑施工。
同时,针对“无图施工”问题,省建设厅今年还将推出一项制度,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居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农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居房建筑设计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使用。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的建房户,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调整确认。
2006年8月10日下午5时25分,“桑美”超强台风在浙江苍南县马站镇登陆,17级台风裹着集束的雨点席卷而来。
眼看着暴风雨即将来临,苍南县金乡镇河尾垟村10多户尚未转移的村民,选择了一幢新建的砖混结构小楼房作为集中避灾场所。
可谁也没有想到,正是这幢看似坚固的新楼房,给这些无助的避难群众带来了灭顶之灾。当日下午5时30分许,小楼房没有经受住“桑美”的考验,出人意料地被台风刮塌了,在里面避灾的48人全部被压在废墟中。
事故发生后,政府组织了近300名部队官兵、武警战士、公安干警和消防队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由于强风暴雨,河尾垟村已是汪洋一片,水漫过膝,所有进村道路均被损毁,抢救工作进展缓慢。经过12个小时的抢救,最终仍有41人罹难。
这是一个苍南人永远都不会忘记的惨剧。也正是这一惨剧,将农村住宅的安全问题凸现在公众面前。
在“桑美”台风中,重灾村苍南县金乡镇河尾垟村倒塌了138户175间房屋。整个苍南,2万余间房屋倒塌,17万多间房屋受损。而大量倒塌的农居房,正是选址不当、结构体系不合理、施工不规范、材质不过关、监管不到位所致。
农居房,想怎么造就怎么造
2006年8月16日,由温州市政协主席蒋云峰带领的救灾慰问组来到苍南县金乡镇,对“桑美”台风中民房倒塌原因进行调查。实地调查的结果不仅让人痛惜,更多的是震惊。
“如果这些村民稍微懂一些建房知识,有些悲剧完全可以避免。”温州市建筑设计院副总工程师、温州市政协委员张清华说,在当地许多村民眼里,新建低层砖砌体结构民房非常牢固。“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这些新建房屋存在致命的结构缺陷!”张清华说,内部没有设置纵墙,房屋的整体性差,纵向抵抗变形能力更差。
在“桑美”台风中,苍南县许多这种结构的房子首先倒塌,导致现浇混凝土屋面板断裂,砸落在下部的楼盖上引起整体坍塌。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程数告诉记者,这些结构问题,也正是目前我省农居房存在的最普遍、最严重的问题。
在灾后重建过程中,温州市建设局又多次组织专家去灾区检查施工情况。从检查情况看,部分农民自建房仍然无图施工,还是想怎么造就怎么造。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的另一位工程师丁智潮说,据他了解,目前我省不少农居房的墙体竟然仍是空心的“空斗墙”,如果是3层以上的楼房,可能连基本的承载力都达不到要求。这样一来,刚造好的新房就成了危房,又如何能抵抗像“桑美”这样的强台风?
去年,我省开始对温州、台州、宁波、舟山4个沿海城市进行农居房普查,结果发现,我省农村建房普遍存在“五无”现象,即建造时无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或个人无资质资格,所用建筑材料无质量保证,施工过程无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无任何档案资料。参与普查的程数告诉记者,在我省沿海城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结构设计、施工的达标农居房,寥寥无几。
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说,我省不少农居房从最初选址到建设完成,每个环节都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有些农居房选址不科学,甚至把房子建在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或是建在易受洪水冲刷、大风侵袭的溪滩口、风口;有些农居房设计基本没有科学性可言,使用的建材质量也都十分低劣。
房屋是用来遮风挡雨的,但如果房子在建造时就先天不足,那么狂风暴雨来袭时,它不仅不能给人以安全感,还可能成为“杀手”。
农居房建设监管基本缺位
目前,全省每年约有16万户农户新建住房,年新建农居房建筑面积达2800余万平方米。农居房建设规模迅速扩张,农居房建设却基本处于“无人管”、“无法管”、“无力管”的状态。
张清华认为,农居房之所以出现“五无”现象,其症结在于管理缺失。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但现实生活中,县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科室的人员编制,最多只能保证开展书面审查工作,根本无力下乡实地执法;乡级人民政府虽扎根于基层,但建房监管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又很难达到要求。
至于建造公寓式村民住宅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这两部法律、法规虽不适用于农民自建低层(两层及以下)住宅建设,但适用农民自建3层及3层以上住宅建设。目前,全省新建农民个人住房也普遍为3层及3层以上。但从当前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实际看,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还无法按照城市房屋建设的管理模式来管理农民个人建房。
还有,尽管《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已经对农居房设计、施工、选材、监管提出了要求,但与建房规划用地审批缺乏衔接,并且尚未建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配套制度,农居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事实上,据记者了解,当前有关农居房管理的法律、法规有不少,但执行却只停留在农民申请审批建房宅基地这一事项上。除此之外,规划、施工队伍、建房质量等相关方面,就基本处于监管缺位状态。
我省将为农居房建设建章立制
农居房的安全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关系到农村社会安定团结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制定一部符合农村建房实际、便于操作的政府规章,以切实加强农居房建设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管理已是当务之急。
2007年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4月15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对农居房安全问题从3个层面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专家对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居房的防灾能力进行调查与认定;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居房,应当指导和督促住户加固维修、拆旧建新、搬迁,必要时组织群众临时转移到指定的地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农居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居房建设的监督检查。不过,鉴于农居房问题的复杂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又不得不规定“农居房的建设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据记者了解,目前省建设厅已开始着手起草《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村民建房许可、村民建房质量安全、政府监督、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对农居房规范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针对现有乡(镇)对村民建房管理机构严重不足的现状,要求乡(镇)政府应当设立专职机构、安排专职人员。
加强农居房建设规划许可,是规范农居房建设行为的关键环节。征求意见稿对《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一是明确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二是规范了村民建房的许可程序、许可机关、许可时效和提交材料;三是明确了村民建房标准。同时,对村民建房的设计和承建人的资质、资格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为了确保农居房质量安全,我省还准备制定开工备案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及核查制度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
针对我省沿海地区台风、泥石流多发等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村民住宅,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禁止建造单开间独立式多层住宅。另外,县级以上规划、建设(建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建房的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据记者了解,如果《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能于年内出台,它将是全国范围内首个有关农居房建设监管的管理办法。
专家:尽量不要增加农民负担
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居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农居房建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这是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但要实现这一目标,估计仅靠出台一部政府规章是不够的,还得从症结上解决问题,让规章落到实处。
程数认为,老百姓也不乐意自己的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更不愿意发生倒塌、坍塌等事故。现在老百姓造房时,在建房材料质量问题上,贪小便宜的现象越来越少。农居房质量安全问题,绝大多数出在房屋结构上,农户自己不懂专业技术,又不愿意花几百元钱请人设计图纸。实际上,现在很多地区虽然设置了农居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但这些“监管”还得老百姓掏钱,这就使得很多老百姓望而却步。
所以说,如果出台的新规章对农居房质量安全监管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但只要实施不到位,那就仍然改变不了农居房安全隐患重重的现状。程数说,希望在设法提高农居房质量安全的同时,尽量不要给农民增加负担。
另外,程数还提到了农居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的问题。他认为,这些农村建筑工匠正是农居房建设的最终实施者,如果能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则能从源头上提高农居房质量安全。
对此,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要求,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施工时,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还有,通过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来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鼓励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居房建筑施工。
同时,针对“无图施工”问题,省建设厅今年还将推出一项制度,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居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农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居房建筑设计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使用。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的建房户,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调整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