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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儒家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调解制度依其调节者主持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行会调解、乡治调解和州县官府调解四种形式。本文从作为方法论的法律文化视角对传统调解作了解读,认为在公法文化和反省性文化的双重夹击下.调解制度成了维护共有的道德价值的工具,调解的过程成了说教过程。因此.必须对传统调解制度进行创造性转化,摒弃调解者的家长式角色以厦泛道德化的成分,让调解者扮演促进当事人交流的角色.去帮助当事人而不是训诫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