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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拉丁语在现今已不复使用,但拉丁词汇在法律英语中极为常见,给初学者造成不小的学习障碍。本文着重探讨拉丁词汇得以长期存在于法律英语中的合理性。
关键词:法律英语 拉丁词汇 合理性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是在社会发展,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兴起的一门交叉性边缘学科。法律英语从业者既需要扎实的法律基础也需要良好的英语水平。中国加入WTO后, “英语+法律”和“法律+英语”的复合型人才需求大大增加。然而目前我国既精通法律又精通英语的人才匮乏,法律英语学习者任重而道远。
如果把语言比作一座大厦,那么词汇就是基石。而法律英语这座摩天大楼的奠基石却是五颜六色的。虽然冠以“英语”的名称,但并非百分百纯正的英语血统。随便翻开一本法律书籍或者文件,我们会发现,拉丁词的身影无处不在。首先,Legal本身就源于古拉丁语的lex, 而英语中的法学(jurisprudence)一词则源于古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 法律英语中最基础的两个词均源自拉丁语,拉丁词的地位可见一斑了。
拉丁语是古罗马帝国的通用语言。古罗马文化是西方文化的渊源,拉丁语也曾傲视群雄,风行一时。熟不知漫漫历史长河涤荡了多少语言和文化的溪流,古老的拉丁语渐渐离我们远去,寿终正寝,走进了历史的博物馆。那么法律英语中的这些拉丁词汇何以依然穿插于现代法律英语文献中?其存在的合理性何在?
一、拉丁词在法律英语中的存在与法律语言本身的特性有关。
1.法律语言力求准确,明晰,严谨,避免模棱两可。无论是司法语言还是立法语言,用词准确都是法律语言最本质的特点,甚至有人说“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线”【1】(p90)。法律语言强调准确不难理解。法律是一种特殊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它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也是执法的依据。法律用语上失之毫厘,意思上便会谬以千里。因此法律必须使用准确,严谨,无歧义的语言来表达。法律术语的名称,指称意义都必须单一,且两者必须一致,否则容易产生歧义,引起法律纠纷。
英语历经了1500多年的历史考验,已经发展成为一门国际性语言。在这一过程中英语用词和语法结构一直向着简化的方向发展。一词多义(polysemy)是英语中普遍存在的现象,除了少数术语以外,英语中单义词(monosemic words)非常少。英语语法规定也相对较随意,动词,名词,介词,形容词可以交替使用,表达不同意思。同时英语中还有大量的同形异义词,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词的形式(包括发音和拼写)相同而意义不同的词。一词多义和同形异义会引起歧义和语言含混,而这两者均不符合法律语言的要求。
拉丁语准确,严谨之余,却存在着过于死板僵化,读来拗口且不易理解的缺陷。英语相对则显得通俗易懂,精简凝练,同时它大量吸收外来文化元素,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利于学习和传播,最终成为大众通用语言。但是其本身的缺陷使得英语词汇无法完全替代法律中的拉丁术语,最终导致法律英语中形成英语词汇和拉丁词汇并存的局面。
2.法律文体正式庄重,用词拘谨严肃,书面语多。
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集团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权威性。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法规遣词造句力求正式,语意拘谨,用词上自然颇有一番考究。法律英语引用了大量的拉丁法律术语来体现浓厚的书卷气,神圣性,威严性。这并不是没有理由的,让我们来看一组同义词。
古英语 拉丁语
Ask interrogate
Fire conflation
Begincommence
Weak fragile
显然,古英语简洁明了,富于口语化,拉丁语则正规严谨,适用于书面形式。当然,日常生活中人们只要简单,便于交流就行了。但是在法庭等严肃的场合,富于口语化的英语词汇有时就很不协调。而学究气极浓的拉丁词,早在6,7世纪就已经失去了其口语功能,并开始作为书面语言在法律,科技等正式严谨的文体中存在了一千多年。中国文人在论证的时候喜欢“引经据典”,英美国家学者也不例外。尽管非法律界人士呼吁法律语言大众话,但是“法言法语”有其根深蒂固的历史渊源。古拉丁法律词汇称得上是“经典中的经典”,法律人士也普遍认为端庄严谨的拉丁词汇可以使法律语言显得高贵庄重,予以采用自然无可厚非。例如 actus reus(致罪行为) ad hoc(特设,专设)等。
二、拉丁词汇存在于法律英语中很大部分是历史造就结果
1.罗马帝国及其文化的入侵奠定了基础。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人(Anglo-Saxon)还在欧洲大陆时就与罗马人有一定联系,然而此时进入日耳曼语族的语言多和法律无关。英国历史上真正的“罗马征服”(Roman Conquest)在公元43年开始。当时罗马皇帝(Claudius)率领四万人马,用三年时间征服了不列颠岛的中部和东南部,随后牢牢控制了整个英格兰。有了军事征服开道,罗马人的文化与风俗习惯渗入不列颠,拉丁语开始传播,当时的法律用语均为拉丁语。
拉丁词汇大量直接地进入法律英语是在文艺复兴时期。当时,欧洲大陆掀起了复兴古希腊,罗马文化的热潮,学者们纷纷用拉丁语著书立作,推广了拉丁语的使用。拉丁语,古英语和法语并存的现象使得语言之间的融合发展的更快。这一时期,大量的拉丁词汇涌入了法律英语,如英语中的civil(民事的)等都源于拉丁语。此后,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里,拉丁词汇不断地进入法律英语。
进入法律英语的拉丁词大多改变了读音和词形,与英语完全融合并被广泛使用。如果不去深究,根本无法判定其来源。例如:minor(未成年人),notary(公证人)等。但相当部分的拉丁法律术语虽然发音有点变化,词形却保留着原有形式。例如: in camera(禁止旁听的)等。
2.法国文化的入侵功不可没。
法律英语中相当一部分拉丁法律术语是通过法语进入英语的。公元1066年威廉带领诺曼人征服了英国,此后的两三百年时间里,诺曼法语(Norman French)成为英国的官方语言,集中反映在政治,宗教,法律,军事等与统治阶级有关的领域中。诺曼底征服(Norman Conquest)使英国第一次实现了法的统一,精通普通法的律师以及从中产生的法官集团也开始出现。大量的法语法律词汇进入了古英语,法语中的拉丁法律术语也随着进入了法律英语。
3.罗马法对世界法律影响深远。
19世纪德国伟大的法学思想家耶林曾说过:“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武力因为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政府世界是最为永久的征服。”
罗马的强大使得拉丁语一度成为欧洲大陆的通用语言,文艺复兴运动又使得罗马法的传播达到兴盛,拉丁语再一次倍受广大学者的推崇。许多法学家用拉丁语纂写了大量影响深远的法律书籍和法律文件流传身后。
随着国家,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英美国家开始编写自己的法律。鉴于自身法律状况落后,他们借鉴了很多罗马法的内容,并把大量的拉丁法律文件翻译成英语。众所周知,将一种语言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时,经常遇到一种语义空缺的现象,即在译语找不到相应的概念或词语对应原语所表达的意思。加之由于英语词汇的匮乏,方便法律概念表达的现实需要,很多的法律原则找不到合适的词汇来表述,为了确保语言的准确,只得照搬拉丁词汇。而这些词汇由于语义稳定,文体效果突出,至今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路径依赖”法则作用于法律英语并维护了拉丁词汇的存在
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由保罗•大卫在1985年首先提出,它是指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均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还是“坏”)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路径依赖”法则作用在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的身上,使法律英语中的拉丁词沿用下来。
1.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奉行保守原则。
法律作为一种全民的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预见性。法律一旦颁布,便不会轻易改变。无论现存的法律好坏,立法者容易对其产生一定依赖,因此他们都遵循了“不要轻易改动已经使用,并证实行之有效的格式”的规则。
英美虽然都是普通法系国家,但也曾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历史上,拉丁语一直在法律语言中处于一种权威性的地位。拉丁语垄断了13和14世纪的语言,继而作为法律的书面语言一直被应用至15世纪末期。即使在法律法语盛行的时期,拉丁语也依然在法律语言中被广泛应用。历史上许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均由拉丁语组成,现在所有的答辩状也是最初用拉丁语书写,然后翻译成英文而成的。同时,英美国家奉行“遵从先例(precedent)”的原则。案件的判定受先前类似案例的约束,法官必须引用以前法官对类似案件作出的判词,而最初的法律用语引用了大量拉丁词,这样拉丁词就一直沿用了下来。
2. 法律工作者已经“习惯成自然”。
尽管普通公民认为拉丁法律术语是阅读法律文件的障碍,呼吁法律语言平民化,但专业法律人士很少去深究拉丁词在法律英语中的存在是好是坏。他们已接受并习惯了这些拉丁法律术语,同时也深爱它们高贵端庄的特性。法律本来就需要解释才能应用,法律工作者当然就没有心情去大费周章的改变这些约定俗成的拉丁词汇。
总之,拉丁词汇长期存在并应用于法律英语中具有其本身的合理性,而且今后会继续巩固其地位。现在,一部分拉丁词开始扩大其外延,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如“alibi”原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现在词义扩大为“借口,托辞”。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制的发展,法律英语中的拉丁词汇有望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全民通用的词汇。
参考文献:
[1] 姜守明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07(6)
[2] 李兵 论拉丁语的盛衰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6)
[3] 孟臻 漫谈英语中的拉丁词 英语学习 1999(7)
[4] 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 陶博 龚柏华 法律英语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
[6] 汪榕培 卢晓娟 英语词汇学教程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6
关键词:法律英语 拉丁词汇 合理性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是在社会发展,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兴起的一门交叉性边缘学科。法律英语从业者既需要扎实的法律基础也需要良好的英语水平。中国加入WTO后, “英语+法律”和“法律+英语”的复合型人才需求大大增加。然而目前我国既精通法律又精通英语的人才匮乏,法律英语学习者任重而道远。
如果把语言比作一座大厦,那么词汇就是基石。而法律英语这座摩天大楼的奠基石却是五颜六色的。虽然冠以“英语”的名称,但并非百分百纯正的英语血统。随便翻开一本法律书籍或者文件,我们会发现,拉丁词的身影无处不在。首先,Legal本身就源于古拉丁语的lex, 而英语中的法学(jurisprudence)一词则源于古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 法律英语中最基础的两个词均源自拉丁语,拉丁词的地位可见一斑了。
拉丁语是古罗马帝国的通用语言。古罗马文化是西方文化的渊源,拉丁语也曾傲视群雄,风行一时。熟不知漫漫历史长河涤荡了多少语言和文化的溪流,古老的拉丁语渐渐离我们远去,寿终正寝,走进了历史的博物馆。那么法律英语中的这些拉丁词汇何以依然穿插于现代法律英语文献中?其存在的合理性何在?
一、拉丁词在法律英语中的存在与法律语言本身的特性有关。
1.法律语言力求准确,明晰,严谨,避免模棱两可。无论是司法语言还是立法语言,用词准确都是法律语言最本质的特点,甚至有人说“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线”【1】(p90)。法律语言强调准确不难理解。法律是一种特殊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它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也是执法的依据。法律用语上失之毫厘,意思上便会谬以千里。因此法律必须使用准确,严谨,无歧义的语言来表达。法律术语的名称,指称意义都必须单一,且两者必须一致,否则容易产生歧义,引起法律纠纷。
英语历经了1500多年的历史考验,已经发展成为一门国际性语言。在这一过程中英语用词和语法结构一直向着简化的方向发展。一词多义(polysemy)是英语中普遍存在的现象,除了少数术语以外,英语中单义词(monosemic words)非常少。英语语法规定也相对较随意,动词,名词,介词,形容词可以交替使用,表达不同意思。同时英语中还有大量的同形异义词,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词的形式(包括发音和拼写)相同而意义不同的词。一词多义和同形异义会引起歧义和语言含混,而这两者均不符合法律语言的要求。
拉丁语准确,严谨之余,却存在着过于死板僵化,读来拗口且不易理解的缺陷。英语相对则显得通俗易懂,精简凝练,同时它大量吸收外来文化元素,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利于学习和传播,最终成为大众通用语言。但是其本身的缺陷使得英语词汇无法完全替代法律中的拉丁术语,最终导致法律英语中形成英语词汇和拉丁词汇并存的局面。
2.法律文体正式庄重,用词拘谨严肃,书面语多。
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集团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权威性。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法规遣词造句力求正式,语意拘谨,用词上自然颇有一番考究。法律英语引用了大量的拉丁法律术语来体现浓厚的书卷气,神圣性,威严性。这并不是没有理由的,让我们来看一组同义词。
古英语 拉丁语
Ask interrogate
Fire conflation
Begincommence
Weak fragile
显然,古英语简洁明了,富于口语化,拉丁语则正规严谨,适用于书面形式。当然,日常生活中人们只要简单,便于交流就行了。但是在法庭等严肃的场合,富于口语化的英语词汇有时就很不协调。而学究气极浓的拉丁词,早在6,7世纪就已经失去了其口语功能,并开始作为书面语言在法律,科技等正式严谨的文体中存在了一千多年。中国文人在论证的时候喜欢“引经据典”,英美国家学者也不例外。尽管非法律界人士呼吁法律语言大众话,但是“法言法语”有其根深蒂固的历史渊源。古拉丁法律词汇称得上是“经典中的经典”,法律人士也普遍认为端庄严谨的拉丁词汇可以使法律语言显得高贵庄重,予以采用自然无可厚非。例如 actus reus(致罪行为) ad hoc(特设,专设)等。
二、拉丁词汇存在于法律英语中很大部分是历史造就结果
1.罗马帝国及其文化的入侵奠定了基础。
早在盎格鲁-撒克逊人(Anglo-Saxon)还在欧洲大陆时就与罗马人有一定联系,然而此时进入日耳曼语族的语言多和法律无关。英国历史上真正的“罗马征服”(Roman Conquest)在公元43年开始。当时罗马皇帝(Claudius)率领四万人马,用三年时间征服了不列颠岛的中部和东南部,随后牢牢控制了整个英格兰。有了军事征服开道,罗马人的文化与风俗习惯渗入不列颠,拉丁语开始传播,当时的法律用语均为拉丁语。
拉丁词汇大量直接地进入法律英语是在文艺复兴时期。当时,欧洲大陆掀起了复兴古希腊,罗马文化的热潮,学者们纷纷用拉丁语著书立作,推广了拉丁语的使用。拉丁语,古英语和法语并存的现象使得语言之间的融合发展的更快。这一时期,大量的拉丁词汇涌入了法律英语,如英语中的civil(民事的)等都源于拉丁语。此后,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里,拉丁词汇不断地进入法律英语。
进入法律英语的拉丁词大多改变了读音和词形,与英语完全融合并被广泛使用。如果不去深究,根本无法判定其来源。例如:minor(未成年人),notary(公证人)等。但相当部分的拉丁法律术语虽然发音有点变化,词形却保留着原有形式。例如: in camera(禁止旁听的)等。
2.法国文化的入侵功不可没。
法律英语中相当一部分拉丁法律术语是通过法语进入英语的。公元1066年威廉带领诺曼人征服了英国,此后的两三百年时间里,诺曼法语(Norman French)成为英国的官方语言,集中反映在政治,宗教,法律,军事等与统治阶级有关的领域中。诺曼底征服(Norman Conquest)使英国第一次实现了法的统一,精通普通法的律师以及从中产生的法官集团也开始出现。大量的法语法律词汇进入了古英语,法语中的拉丁法律术语也随着进入了法律英语。
3.罗马法对世界法律影响深远。
19世纪德国伟大的法学思想家耶林曾说过:“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武力因为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政府世界是最为永久的征服。”
罗马的强大使得拉丁语一度成为欧洲大陆的通用语言,文艺复兴运动又使得罗马法的传播达到兴盛,拉丁语再一次倍受广大学者的推崇。许多法学家用拉丁语纂写了大量影响深远的法律书籍和法律文件流传身后。
随着国家,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英美国家开始编写自己的法律。鉴于自身法律状况落后,他们借鉴了很多罗马法的内容,并把大量的拉丁法律文件翻译成英语。众所周知,将一种语言翻译成另外一种语言时,经常遇到一种语义空缺的现象,即在译语找不到相应的概念或词语对应原语所表达的意思。加之由于英语词汇的匮乏,方便法律概念表达的现实需要,很多的法律原则找不到合适的词汇来表述,为了确保语言的准确,只得照搬拉丁词汇。而这些词汇由于语义稳定,文体效果突出,至今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路径依赖”法则作用于法律英语并维护了拉丁词汇的存在
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由保罗•大卫在1985年首先提出,它是指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均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还是“坏”)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路径依赖”法则作用在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的身上,使法律英语中的拉丁词沿用下来。
1.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奉行保守原则。
法律作为一种全民的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预见性。法律一旦颁布,便不会轻易改变。无论现存的法律好坏,立法者容易对其产生一定依赖,因此他们都遵循了“不要轻易改动已经使用,并证实行之有效的格式”的规则。
英美虽然都是普通法系国家,但也曾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历史上,拉丁语一直在法律语言中处于一种权威性的地位。拉丁语垄断了13和14世纪的语言,继而作为法律的书面语言一直被应用至15世纪末期。即使在法律法语盛行的时期,拉丁语也依然在法律语言中被广泛应用。历史上许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均由拉丁语组成,现在所有的答辩状也是最初用拉丁语书写,然后翻译成英文而成的。同时,英美国家奉行“遵从先例(precedent)”的原则。案件的判定受先前类似案例的约束,法官必须引用以前法官对类似案件作出的判词,而最初的法律用语引用了大量拉丁词,这样拉丁词就一直沿用了下来。
2. 法律工作者已经“习惯成自然”。
尽管普通公民认为拉丁法律术语是阅读法律文件的障碍,呼吁法律语言平民化,但专业法律人士很少去深究拉丁词在法律英语中的存在是好是坏。他们已接受并习惯了这些拉丁法律术语,同时也深爱它们高贵端庄的特性。法律本来就需要解释才能应用,法律工作者当然就没有心情去大费周章的改变这些约定俗成的拉丁词汇。
总之,拉丁词汇长期存在并应用于法律英语中具有其本身的合理性,而且今后会继续巩固其地位。现在,一部分拉丁词开始扩大其外延,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如“alibi”原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现在词义扩大为“借口,托辞”。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制的发展,法律英语中的拉丁词汇有望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全民通用的词汇。
参考文献:
[1] 姜守明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07(6)
[2] 李兵 论拉丁语的盛衰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6)
[3] 孟臻 漫谈英语中的拉丁词 英语学习 1999(7)
[4] 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 陶博 龚柏华 法律英语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
[6] 汪榕培 卢晓娟 英语词汇学教程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