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 不妨做次婚前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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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老年人再婚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由于具有年龄较大、生理功能减退、生活经历丰富、性格特点难以改变、亲友圈子稳定等特点.再婚的老年人不会像年轻人那样进行婚前体检,这也给他们的婚姻生活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案例:现年68岁的游某与73岁的贺某在2003年12月27日结婚,雖然双方均系再婚,但再次结婚却郑重地选在游某生日当天,足见双方对重组家庭的重视与珍惜。两人是通过媒体征婚广告认识的.登记结婚时考虑到双方年纪都比较大.于是没有像年轻人一样进行婚前体检。
  2014年年初,游某在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状中称,贺某在征婚广告中称自己身体健康,但婚前及婚后一直隐瞒其患有传染病的事实。直至2011年7月贺某住院治病时,游某才知道贺某患有严重的传染病。
  庭审过程中,贺某出示急救病历、门诊病历共9张、出院及疾病诊断证明1张、药费收据9张,证明他现在的病情需要长期用药并得到他人照顾。游某认为贺某出示的证据恰恰证明贺某隐瞒了患病史,且对她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游某、贺某虽然共同生活10余年,但因家庭生活出现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游某要求离婚,贺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需要维持婚姻。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判决游某与贺某离婚。
  说法:目前,《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对婚前体检均有所规定。由于婚前体检一般为夫妻的优生优育服务.所以可以说是年轻人的“专利”。但是,再婚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对他们婚后幸福生活有重要影响.所以,再婚老年人的婚前体检也是十分必要的。《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哪些被认为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做出了相关解释-《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宜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某些严重的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精神病三类:一是指定传染病.即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三是有关精神疾病,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贺某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不应该和游某结婚。结婚后,贺某的身体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且对游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两人的感情也不可能再维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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