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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主体的增加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截至2018年3月,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已三年整。三年回顾,成绩喜人,但也仍存在许多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总结的问题。只有深入分析问题,谋求破解困难的方法,才能让这些立法队伍中的“新兵”科学运用立法权,从而立出良法,造福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