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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的现代化可以理解为个人的自由在法律上得以确认并逐步实现的过程。在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靠“丛林法则”来调整,恶劣的自然环境和物竞天择的竞争机制使得人们依靠这一法则维系了一代又一代。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为了维系他们的统治创立了“团体法则”,这是传统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则。而随着世界文明的发展,个人平等自由得到重视,而团体利益被视为实现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手段,经济的全球化加强,同时各个国家在法律上及政治上都相互借鉴有益的经验和成果,法律现代化也正在全球蔓延。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现状分析
我国经历了五千年的风风雨雨,从原始社会到奴隶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法律思想。在民主自由个人权利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相比较而言,法律现代化似乎没有跟上经济的步伐,也与当今世界全球化的法制思潮相脱节。
首先,法制现代化就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得以肯定确认并逐步实现的过程,个人的自由在法律上表现为各项具体的权利,这些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基础性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有关思想言论的权利。(2)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政议政的权利,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等。(3)社会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享有医疗、失业等维持基本生存与生活保险的权利。这里笔者仅对基础性权利进行思考,以期能得到一些启示。
在基础性权利方面,我国对财产权的保护缺乏有效的制度,主要体现在公民的住宅多次被非法征用,而得不到有效补偿,或者对于个人财产重视程度缺乏,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甚至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幌子,大量强制征收征用农民的土地,使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本的物质资料。这只是关于公民财产权保护不利的一个方面。思想言论的权利就更不要说了,所谓的“言论自由”其实是在党的统治下的“言论自由”,是失去了自由的“自由”,所有不利于政府和党的言论都被冠之以“扰乱公共秩序”之罪名轻者被“和谐”掉,重者还要受刑事的制裁。其实,古语有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让公民自由的发表其言论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是益大于弊的,公民对于统治的不满通过言论反映出来,统治阶级在根据人民的意见来调整其执政理念或方式,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其实比一味的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效果好的多。在政治权利方面,虽然宪法赋予了我们充分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其实这种权利是虚无的,根据个人观点,当初在行使所谓的选举权是,我们根本对候选人一无所知,既无有效的监督机制,又没有充分的说明,以至于大多数选民都是随意的写了一个自己一无所知的候选人,选举权在这个意义上讲是虚无的,没有实际意义的。至于参政议政,那是只有极少数民主党派代表才能做到的,普通公民是没有这项权利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只要是对于党对于政府的不满,那是会收到严厉的打击的。以至于现在上访者大部分都被打压迫害,刚刚在网络上流行的“村长怎成为轮下人”的跟踪报道不能不说是这个社会的悲哀。至于社会权利,受教育的权利,那也是在有相当的金钱的基础上才能享有的权利,从幼儿园到小学初中高中,教育费基本上成了大部分家庭的大部分支出。还有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到的,即使部分地区所有公民都可以享受到了,真正落到公民手上的实惠是少的可怜。
这些基本权利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从现实中来看,法律现代化似乎并没有达到一个相当的程度,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没有达到法律现代化的水平。针对现实的种种障碍,中国该如何探索自己的法制现代化道路?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前景展望
1.摒弃政府主导法律现代化的思维。国家的法制现代化与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是融为一体的,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现代化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的根基下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自然而然并且是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发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伴随中国经济20多年的高速发展,中国不仅在市场经济领域逐步走向成熟,高等教育的普遍兴起,使我国大部分国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成为越来越多的国民的共同呼吁。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公民越来越强调个人价值与民主主义,政府主导越来越成为法律现代化发展的桎梏,因此,未来的法律现代化道路主导权应该放手给国民,让国民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一起致力于我国走向新的法制化道路。
2.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要实现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国内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尚不算发达的市场经济,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几种综合因素导致了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
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可见,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是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此,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建立法制化价值取向。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应该回归到建立及肯定公民权的本位中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一直将大力发展经济放在所有问题的重心的位置,以致过分强调经济水平的提升忽视了社会公平反而使国民的幸福感降低,国家富了,反而人民变得更加贫穷了。现在的中国人民已经基本摆脱了贫穷的困扰,但还达不到富裕的程度,人民开始反思自己的权利,正所谓“衣食足而知荣辱”,法制建设的落后现状已经不适合社会经济发展。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但现在看来,法制服务于经济的路子似乎已经走到了尽头,我们应该着手恢复已经被公权力占据江山的公民权中来,国家应该鼓励而非一味的限制公民权的发展;发展公民权也是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需要。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奠定了社会公平公正的物质基础,这使得社会正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就是正义的化身,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现在来看这句话,我们还真应该为当前的政策深刻的反思:目前的中国是消灭了贫穷了,但离共同富裕的道路似乎越来越远,经济的发展导致极少数的中国人掌握绝大多数的社会资产,社会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因此,当前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
4.加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协调发展。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 协调发展的过程。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主导法制现代化发展,且法制现代化的功利性目标——服务于经济发展使得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立法方面数量众多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司法上,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许多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及冤假错案频发。立法不符合社会的需求或超出社会需求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部门人员素质较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事件经常发生。各部门在对法治观念的理解方面存在偏差,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三、小结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在急剧的社会变化中,法制现代化也应该突出时代的特征和中国的特色。不可否认,我们与解放时相比生活是提高了许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发展,法律意识和法治思想在全社会蔓延开来,普通公民也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党和政府在制定法律和规章制度是越来越多的考虑民意,在惩罚犯罪时也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不得不说我国的法制化是在逐步提高的,只是还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法律现代化的道路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漫长的,曲折是暂时的,现代化是必然的。
(作者简介:单方方(1986.8-),女,汉族,山东济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一、我国法制现代化现状分析
我国经历了五千年的风风雨雨,从原始社会到奴隶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法律思想。在民主自由个人权利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相比较而言,法律现代化似乎没有跟上经济的步伐,也与当今世界全球化的法制思潮相脱节。
首先,法制现代化就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得以肯定确认并逐步实现的过程,个人的自由在法律上表现为各项具体的权利,这些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基础性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有关思想言论的权利。(2)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政议政的权利,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等。(3)社会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享有医疗、失业等维持基本生存与生活保险的权利。这里笔者仅对基础性权利进行思考,以期能得到一些启示。
在基础性权利方面,我国对财产权的保护缺乏有效的制度,主要体现在公民的住宅多次被非法征用,而得不到有效补偿,或者对于个人财产重视程度缺乏,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甚至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幌子,大量强制征收征用农民的土地,使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本的物质资料。这只是关于公民财产权保护不利的一个方面。思想言论的权利就更不要说了,所谓的“言论自由”其实是在党的统治下的“言论自由”,是失去了自由的“自由”,所有不利于政府和党的言论都被冠之以“扰乱公共秩序”之罪名轻者被“和谐”掉,重者还要受刑事的制裁。其实,古语有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让公民自由的发表其言论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是益大于弊的,公民对于统治的不满通过言论反映出来,统治阶级在根据人民的意见来调整其执政理念或方式,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其实比一味的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效果好的多。在政治权利方面,虽然宪法赋予了我们充分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其实这种权利是虚无的,根据个人观点,当初在行使所谓的选举权是,我们根本对候选人一无所知,既无有效的监督机制,又没有充分的说明,以至于大多数选民都是随意的写了一个自己一无所知的候选人,选举权在这个意义上讲是虚无的,没有实际意义的。至于参政议政,那是只有极少数民主党派代表才能做到的,普通公民是没有这项权利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只要是对于党对于政府的不满,那是会收到严厉的打击的。以至于现在上访者大部分都被打压迫害,刚刚在网络上流行的“村长怎成为轮下人”的跟踪报道不能不说是这个社会的悲哀。至于社会权利,受教育的权利,那也是在有相当的金钱的基础上才能享有的权利,从幼儿园到小学初中高中,教育费基本上成了大部分家庭的大部分支出。还有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到的,即使部分地区所有公民都可以享受到了,真正落到公民手上的实惠是少的可怜。
这些基本权利是个人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从现实中来看,法律现代化似乎并没有达到一个相当的程度,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尚没有达到法律现代化的水平。针对现实的种种障碍,中国该如何探索自己的法制现代化道路?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前景展望
1.摒弃政府主导法律现代化的思维。国家的法制现代化与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是融为一体的,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现代化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的根基下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自然而然并且是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发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伴随中国经济20多年的高速发展,中国不仅在市场经济领域逐步走向成熟,高等教育的普遍兴起,使我国大部分国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成为越来越多的国民的共同呼吁。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公民越来越强调个人价值与民主主义,政府主导越来越成为法律现代化发展的桎梏,因此,未来的法律现代化道路主导权应该放手给国民,让国民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一起致力于我国走向新的法制化道路。
2.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要实现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国内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尚不算发达的市场经济,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几种综合因素导致了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
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可见,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是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此,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建立法制化价值取向。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应该回归到建立及肯定公民权的本位中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一直将大力发展经济放在所有问题的重心的位置,以致过分强调经济水平的提升忽视了社会公平反而使国民的幸福感降低,国家富了,反而人民变得更加贫穷了。现在的中国人民已经基本摆脱了贫穷的困扰,但还达不到富裕的程度,人民开始反思自己的权利,正所谓“衣食足而知荣辱”,法制建设的落后现状已经不适合社会经济发展。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但现在看来,法制服务于经济的路子似乎已经走到了尽头,我们应该着手恢复已经被公权力占据江山的公民权中来,国家应该鼓励而非一味的限制公民权的发展;发展公民权也是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需要。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奠定了社会公平公正的物质基础,这使得社会正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就是正义的化身,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现在来看这句话,我们还真应该为当前的政策深刻的反思:目前的中国是消灭了贫穷了,但离共同富裕的道路似乎越来越远,经济的发展导致极少数的中国人掌握绝大多数的社会资产,社会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因此,当前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
4.加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协调发展。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 协调发展的过程。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主导法制现代化发展,且法制现代化的功利性目标——服务于经济发展使得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立法方面数量众多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司法上,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许多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及冤假错案频发。立法不符合社会的需求或超出社会需求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部门人员素质较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事件经常发生。各部门在对法治观念的理解方面存在偏差,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三、小结
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在急剧的社会变化中,法制现代化也应该突出时代的特征和中国的特色。不可否认,我们与解放时相比生活是提高了许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发展,法律意识和法治思想在全社会蔓延开来,普通公民也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党和政府在制定法律和规章制度是越来越多的考虑民意,在惩罚犯罪时也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不得不说我国的法制化是在逐步提高的,只是还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法律现代化的道路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漫长的,曲折是暂时的,现代化是必然的。
(作者简介:单方方(1986.8-),女,汉族,山东济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