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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合作企业的立法现状最早制定的地方性股份合作企业的规范性文件,当属浙江省温州市1987年制定的《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2月12日农业部发布《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一次以政府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作了比较全面的、系统的规定,为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依据.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推动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分别制定了地方和部门的股份合作企业规定、条例、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如1993年3月1日轻工业部、全国手工合作总社制定的《轻工集体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