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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分流实际上也是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改制员工持股可以强化企业内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但是在改制员工持股实施的过程中,法律程序、工商登记、持股机构和股份来源等都可能成为具体的障碍。特别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在改制分流工作中,往往出现超过50名改制带资职工的改制企业。因此,如何规范地解决工商登记问题.保护改制股东的根本利益?笔者认为,信托持股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从而进一步推进员工持股的普及,真正实现产权人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