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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更新的实践中,部分拥有存量房地产并符合城市更新条件的企业会选择以自行实施的方式进行拆除重建类的更新改造,以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同时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对于这种企业以自身作为开发主体、以再开发为目的的拆除自有房产(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的事项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