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8年我国停止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此后该业务在较长时间内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自2016年起,该业务被重新开启并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本文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在开展此业务的先进经验,以此为借鉴,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发放贷款后,借款人未能按照预先约定的时间、预期的金额归还本息的贷款,导致银行产生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需要参考各方面的指标进行衡量并进行相应的处置。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所有者将一部分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资产进行一定比例混合,将不同资产能给出的现金流归为一类证券产品的收益,进行信用增级后卖给投资者,将不确定资产转化为确定的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过程。
不良贷款规模大,有上升趋势
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在2020年第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61万亿元,至2020年第三季度高达2.83万亿元,这恰恰说明我国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的规模较大,同样也说明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另外,对近五年我国商业不良贷款总量的对比发现,2015年年底该数值仅为1.2万亿元,2016至2019年各年份该数值分别为1.5万亿元、1.7万亿元、2万亿元、2.4万亿元,截止至2020年年底,该数值为2.7万元。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商业不良贷款总量一直处于增长趋势。
疫情期间整体仍处于稳态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从2017年以来有缓慢上涨的趋势,表现为:2017年第四季度不良贷款率为1.74%;2018年同期上涨0.09%;2019年第四季度相比2018年同期上涨了0.03%;而在2020年第四季度中不良贷款率为1.84%,相比2019年同期仅下降了0.02%。这说明我国即使在疫情严重期间,不良贷款率波动幅度并不算大,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并且处于可控阶段。这恰恰说明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的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投资品种多样化
据CNABS所发行的数据显示,我国从2014年至2020年,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投资品种从两种逐步发展成八种,但每一类品种投资总额变化较大。其中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投资总额由2014年2549亿元逐步下降到2020年的742亿元;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投资总额由2014年68亿元增长至2020年4243亿元,从2014年开始投资品占比由以企业贷款为主逐步转变为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主,住房抵押贷款逐步成为投资品占比最大的;除此之外,个人汽车贷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投资数量逐步增加;而金融租赁不良资产证券化投资总额在2014年至2017年有短暂上升至2017年达到345亿元,但是在2018年开始出现下降至2020年为19亿元。
试点持续扩容
据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通知,2016年2月进行第一批试点,试点对象是工农中建交五行和招行;2017年4月第二批试点,试点对象是民生、华夏、江苏、兴业、浦发和浙商银行;2019年11月进行第三次试点,试点对象为四大全国AMC、渣打银行、邮储银行等多个银行。最终共有21家银行获得了试点资格,预计后续试点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中小银行会有更高的参与度。
法律限制
自1990年以来,我国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对其认识仍有不足,相关法律制度也有待完善。如SPV在运作上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化的主体,所需要的经营地点具有不固定性和单一性,在资金方面使用的相对较少。但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拥有一定净资金额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使得SPV在我国运营受限。
税收制度限制
由于在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庞大的税收负担,如商业银行将资产销售给SPV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和SPV的所得税都会导致在实施证券化的过程中由于税收成本过高而使得此过程难以开展。
市场限制
相比美国等资本市场,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是银行自身发售及作为理财产品发售,但由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在二级市场的交易制度还不够完善,这类证券业也难以在市场上流通,多数投资者只能等待证券的结算收益,难以在市场上方便的完成套利或出售来规避风险,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很多投资机构难以参与其中,同时投资者只能对其望而却步,投资群体流失严重。
不良資产证券化可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重组信托(RCT),主要职责为重组问题储贷机构、充分利用募得的资金处置破产的储贷机构、尽量减少重组损失、保证国家利益、集中化处理不良资产;以日本为代表的国有企业与银行重组模式,政府对控股为50%的银行加大投资进行债务重组计划,这简化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以韩国为代表的资产管理公司模式,则将不良资产以拍卖或证券化形式进行出售。而目前我国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交易采取的模式有通过抵押商用房产进行贷款证券化结构、债务证券化结构和清算信托结构。
从国外来看,美国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是通过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该专门的机构的职责是采用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为不良资产建立完善的法律、建立良好的信用增进和风险隔离机制;日本是通过成立债权重组托管银行、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采用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双头模式处置不良资产;韩国是通过专业化公司集中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完善相关的法律、构建境内外双SPV模式提供风险隔离度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从国内来讲,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从2016年至今一直处于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我国中小银行在进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着花式掩盖不良资产等违法行为,我国也相应的采取了严厉整治。从这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金融环境还未适应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并且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所以进行相应的改革很有必要。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从2016年才重新继续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故我国相比其他先进国家而言市场还不成熟。这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的差距上,因此健全法律法规是在实现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此外,立法的体系应该关注交易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用的最大化,因为在运作上,SPV作为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主体,但其在设立时不可能进行大量的投资,并且可能没有一个固定的场所,这就与我国的《公司法》相应的建立公司的条件背离了,所以我国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而充分的发挥证券化的作用。
鼓励扩大试点规模
我国先后进行了三次试点,可进行证券化的不良资产金额逐步增加,各机构在此方面的效果显著,有利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其次使得参与试点的机构增加,从而使得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经营状况得到明显的改善。政府可以批准更多的中小银行进行试点,这样既可以保障中小银行经营状况,也可促进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
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监管时要建立健全的机制,且能够在谨慎监管的条件下能够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恰当监管、采用恰当的机制;其次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信息披露的监控,近年来我国频发中小商业银行花式掩盖不良资产的情况,因此加强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及时性、准确性监督管理至关重要,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资产评级以及不良资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管力度的加大有利于规范参与者的行为,平衡参与者之间的利益。
(广州华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尚丽媛.国外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及启示[J].河北金融.2019(10):41-45.
[2]张明. 不良资产处置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及中国前景[A].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IMI研究动态》2018年第二季度合辑[C].: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2018:18.
[3]王亮亮,王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20(02):69-70.
[4]雷源平.发达国家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经验借鉴[J].时代金融,2020(26):32-33.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发放贷款后,借款人未能按照预先约定的时间、预期的金额归还本息的贷款,导致银行产生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需要参考各方面的指标进行衡量并进行相应的处置。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所有者将一部分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资产进行一定比例混合,将不同资产能给出的现金流归为一类证券产品的收益,进行信用增级后卖给投资者,将不确定资产转化为确定的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过程。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不良贷款规模大,有上升趋势
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在2020年第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61万亿元,至2020年第三季度高达2.83万亿元,这恰恰说明我国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的规模较大,同样也说明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另外,对近五年我国商业不良贷款总量的对比发现,2015年年底该数值仅为1.2万亿元,2016至2019年各年份该数值分别为1.5万亿元、1.7万亿元、2万亿元、2.4万亿元,截止至2020年年底,该数值为2.7万元。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商业不良贷款总量一直处于增长趋势。
疫情期间整体仍处于稳态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从2017年以来有缓慢上涨的趋势,表现为:2017年第四季度不良贷款率为1.74%;2018年同期上涨0.09%;2019年第四季度相比2018年同期上涨了0.03%;而在2020年第四季度中不良贷款率为1.84%,相比2019年同期仅下降了0.02%。这说明我国即使在疫情严重期间,不良贷款率波动幅度并不算大,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并且处于可控阶段。这恰恰说明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的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投资品种多样化
据CNABS所发行的数据显示,我国从2014年至2020年,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投资品种从两种逐步发展成八种,但每一类品种投资总额变化较大。其中企业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投资总额由2014年2549亿元逐步下降到2020年的742亿元;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投资总额由2014年68亿元增长至2020年4243亿元,从2014年开始投资品占比由以企业贷款为主逐步转变为以住房抵押贷款为主,住房抵押贷款逐步成为投资品占比最大的;除此之外,个人汽车贷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资产证券化投资数量逐步增加;而金融租赁不良资产证券化投资总额在2014年至2017年有短暂上升至2017年达到345亿元,但是在2018年开始出现下降至2020年为19亿元。
试点持续扩容
据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通知,2016年2月进行第一批试点,试点对象是工农中建交五行和招行;2017年4月第二批试点,试点对象是民生、华夏、江苏、兴业、浦发和浙商银行;2019年11月进行第三次试点,试点对象为四大全国AMC、渣打银行、邮储银行等多个银行。最终共有21家银行获得了试点资格,预计后续试点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中小银行会有更高的参与度。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法律限制
自1990年以来,我国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对其认识仍有不足,相关法律制度也有待完善。如SPV在运作上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化的主体,所需要的经营地点具有不固定性和单一性,在资金方面使用的相对较少。但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拥有一定净资金额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使得SPV在我国运营受限。
税收制度限制
由于在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庞大的税收负担,如商业银行将资产销售给SPV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和SPV的所得税都会导致在实施证券化的过程中由于税收成本过高而使得此过程难以开展。
市场限制
相比美国等资本市场,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是银行自身发售及作为理财产品发售,但由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在二级市场的交易制度还不够完善,这类证券业也难以在市场上流通,多数投资者只能等待证券的结算收益,难以在市场上方便的完成套利或出售来规避风险,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很多投资机构难以参与其中,同时投资者只能对其望而却步,投资群体流失严重。
国内外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分析
不良資产证券化可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重组信托(RCT),主要职责为重组问题储贷机构、充分利用募得的资金处置破产的储贷机构、尽量减少重组损失、保证国家利益、集中化处理不良资产;以日本为代表的国有企业与银行重组模式,政府对控股为50%的银行加大投资进行债务重组计划,这简化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以韩国为代表的资产管理公司模式,则将不良资产以拍卖或证券化形式进行出售。而目前我国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交易采取的模式有通过抵押商用房产进行贷款证券化结构、债务证券化结构和清算信托结构。
从国外来看,美国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是通过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该专门的机构的职责是采用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为不良资产建立完善的法律、建立良好的信用增进和风险隔离机制;日本是通过成立债权重组托管银行、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采用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双头模式处置不良资产;韩国是通过专业化公司集中对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完善相关的法律、构建境内外双SPV模式提供风险隔离度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从国内来讲,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从2016年至今一直处于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我国中小银行在进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着花式掩盖不良资产等违法行为,我国也相应的采取了严厉整治。从这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金融环境还未适应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并且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所以进行相应的改革很有必要。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发展过程中的启示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从2016年才重新继续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故我国相比其他先进国家而言市场还不成熟。这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的差距上,因此健全法律法规是在实现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此外,立法的体系应该关注交易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用的最大化,因为在运作上,SPV作为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主体,但其在设立时不可能进行大量的投资,并且可能没有一个固定的场所,这就与我国的《公司法》相应的建立公司的条件背离了,所以我国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而充分的发挥证券化的作用。
鼓励扩大试点规模
我国先后进行了三次试点,可进行证券化的不良资产金额逐步增加,各机构在此方面的效果显著,有利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其次使得参与试点的机构增加,从而使得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经营状况得到明显的改善。政府可以批准更多的中小银行进行试点,这样既可以保障中小银行经营状况,也可促进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
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监管时要建立健全的机制,且能够在谨慎监管的条件下能够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恰当监管、采用恰当的机制;其次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信息披露的监控,近年来我国频发中小商业银行花式掩盖不良资产的情况,因此加强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及时性、准确性监督管理至关重要,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资产评级以及不良资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管力度的加大有利于规范参与者的行为,平衡参与者之间的利益。
(广州华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尚丽媛.国外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及启示[J].河北金融.2019(10):41-45.
[2]张明. 不良资产处置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及中国前景[A].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IMI研究动态》2018年第二季度合辑[C].: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2018:18.
[3]王亮亮,王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20(02):69-70.
[4]雷源平.发达国家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经验借鉴[J].时代金融,2020(26):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