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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之际,重新检视董事会在中国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与功能面向具有特殊的意义。面对监事会制度长期以来的形骸化现象与混合模式下出现的公司监管重叠与监管中空等现实问题,监督型董事会在中国公司代理权下沉现象普遍存在的背景中将应运而生。相比于传统董事会,监督型董事会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功能为核心,尤其在监事会缺省的一元制语境中更应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关而发挥作用。在保证主体独立性与对象全面性的基础上,新架构下的董事会将能实现监督的灵活性与深入性,宜建构强化弱势股东话语权的选任机制、保障监督主体抗衡力的行权机制、创新多元的激励机制与权责适应的追究机制,从而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监督功能,进而推动中国公司治理实践与现代公司制度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