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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是英美公司法通过判例所确定的公司董事所负有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利用原属公司的商业机会进行谋取私利的活动的义务.该义务属于董事忠实义务项下的一种独立义务形态.其具有广泛的理论基础,并且与大陆法系传统的竞业禁止义务相区别.在介绍英美公司法上的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理论,以期能有助于我国公司法引入这一义务形态有所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