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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对民法领域“契约必须严守”的矫正,在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公平交易方面起到了极大作用,其价值理念也得到了理论及实务界一致的认可。在我国新出台的《民法典》(合同编)中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规定,但该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与相关概念难以区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缺乏统一的裁判规则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对法律适用的权威性造成影响。因此,针对该原则在当前司法实践领域所存问题,有必要对情势变更以及相关概念加以明确界定;完善其裁判规则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