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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老龄化的理念认为,老年只是人的自然生命历程,应该正确看待。目前,非老年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对老年的一系列负面评价,诸如衰弱、没用、无能、失去价值等,均是一种年龄歧视和偏见,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在积极老龄化视域下,地方政府应该充分利用新修订的《立法法》的地方立法资源,来进行关于老年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资源的配置和设计,建构老龄人口闲暇权,抓紧落实宪法规定的事关老龄人口的诸如文化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弹性退休权、社会保障权、福利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同时在民法的框架内建构成年人监护权,从而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保障老年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