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缺少的,仅仅是法治文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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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虽然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很少有法制(法律或法治)文学的优秀作品,但这并不表明我们就没有法制文学创作和阅读的传统。法制文学在中国自古以来其实比较发达,只不过我们的法制文学在那时并不叫法制文学,而往往被放在侠义公案或冤案奇案一类,诸如《窦娥冤》《三侠五义》《杨乃武与小白菜》等等。法制文学几可等同于公案小说。而自现代以来,法制文学又与侦探小说(如霍桑探案)、推理小说和“警察故事”混同。法制文学自古以来走的是一条类型文学的低端通俗路线,这也是法制文学向来不太受学术界关注的重要原因所在,此种状况在当代仍没有根本的改变。
  但在当代中国,法制文学又有其时代的特殊性。除了所谓的侦探、推理之外,法制文学往往又与反思文学、反腐小说、公安小说、上访题材小说联系在一起。不难看出,法制文学虽然涉及法律、公平、正义,但法律本身不是这些文学作品关注的话题或议题所在。而另一方面,法制文学又与权力叙事勾连一起,法制文学并不是法理文学。法律在这些作品中只是媒介或中介,就像科幻小说一样,科学只是小说借以发挥想象的翅膀,法制文学通过法律这一中介,所要达到的只是对奇情、奇事、奇人的构想,法律本身并不是小说所要探讨的话题,比如说邱华栋的《正午的供词》。这些小说虽然都可以称为法制文学,但其实小说里是没有法律的。从这个角度出发,说中国人的法律观念淡薄是可以成立的,因为中国的文化向来缺少探讨法律法理的传统。
  这使我想起张艺谋的《秋菊打官司》(小说《万家诉讼》改编)这一部有着广泛影响的电影。秋菊的执着、较真背后,是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吗?显然不是,她所深为不满的是权力的压迫和强大,她想通过法律的手段所要达到的是对权力的渗透性和弥漫性的反抗。这样一种逻辑在刘庆邦的长篇小说《黄泥地》中悲剧性的上访者房国春身上也有集中的体现。同样,另外一部电影(也是小说)《我不是潘金莲》也跃入我们的眼帘。电影中李雪莲通过持续不断的上访的方式,所要达到的诉求只是名与实的一致,她所关心的只是如何通过权力的形式来完成这一诉求,法律只是达成这一诉求的手段之一。而像张者和艾玛,作为法学硕士或博士,他们的小说虽然很多都写到法学教授或律师,但这些只是他们的主人公的身份标识,与小说的着力点或题材主旨关系不大,他们的小说很多只能算是与法律插肩而过。
  二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中国文学特别是当代文学并没有绕开法律所涉及的审判和惩罚的问题,只不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是另一种方式展开。法律所涉及到一个重要的命题就是审判,即以什么名义审判的问题。当代中国法治文学的缺失所揭示是这样一个现象,即当以人民的名义审判或公判的时候,法治文学其实是被泛化了。法治文学的泛化,是中国当代文学的一个特殊性。公判大会是我们在不同阶段的小说创作中常常看到的文学场景,土改小说如《暴风骤雨》等中的控诉大会自不必说,伤痕小说中的“文革”批斗场景,以及“文革”结束后的八十年代的严打。这样的对公判大会的文学描写,在时下的很多作家的作品中也都有表现,苏童的《城北地带》,麦家的中篇《畜生》,艾玛的《路上的涔水镇》,等等。
  就当代中国而言,公判大会所显示出来的其实就是“人民”和“敌人”这一二元对立范畴的辩证法。《林海雪原》中杨子荣那一对小炉匠所下的审判“我以人民的名义枪毙你”让人言犹在耳。这是两个互为前提和彼此依存的范畴,显然,在这当中关于“人民”的身份的认定是其关键。一旦“人民”的身份得以确认,“敌人”也可以得以指认。但问题的复杂恰恰在于“人民”这一范畴的抽象而具体性的二元性:谁都不是“人民”,但又都可以代表“人民”。因此,某种程度上,“人民”是一种想象性赋予,是一种阿尔都塞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主体”建构。
  这样一种在“人民”范畴上体现出来的抽象而具体的矛盾,是当代文学法律叙事的重要“知识型”。这一知识型,决定了像伤痕、反思小说中,诸如金河的《重逢》(1979)和从维熙《第十个弹孔》(1979),对“文革”中红卫兵的审判成为可能。在这里,审判背后体现的是权力,是谁审判谁的问题。这里应该看到,不论是“文革”前后,审判者都是以“人民”之名想象自身的,因而可以看到,当代中国的法治叙事所呈现出来的其实都是对“人民”之名的争夺。当占据了“人民”之名的时候,也就意味着具有了审判者的资格和权力。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人民”的抽象而具体的矛盾性,是真正的法治文学缺失的重要原因所在。而这恰恰揭示出中国法治文学的一个二律背反所在。法律如果不能显示出其“人民性”,这样的法律便会失去其社会主义的法律本义,但若围绕“人民”之名展开,法律的公正性又如何得以体现?或许,法治文学只有真正绕开“人民”之“虚”名回归到“个人”之“实”才能真正显示其本身的存在。这是法律文学所面临的困境和难题。
  另外,还要看到,以“人民”之名的审判,还在另一个层面显示出来,即所谓“国家”之名。反腐叙事是其典型,其中尤以周梅森的《国家公诉》为代表。这里的逻辑很明显:“国家公诉”其实也就是“以人民之名”的逻辑上的延伸。而这也带来另一问题,实际上也是回到了老路上去,即寄希望于清官或包青天式的人物的出现。反腐题材小说中,總是预设一个代表绝对正义、公正、公平的高官(一般是省委书记或省长)的存在,任何腐败、罪恶都能在他的笼罩下现形并得到惩处。显然,这样一种预设其实是以对深层次问题的回避的形式而达到对矛盾的解决,问题本身并没有得到解决。某种程度上,这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自我蒙蔽策略,其采取的主要是一种因果循环论证的方式。
  其实,应该看到,这样一种公判大会的形式,在西方也并非没有,诸如法国大革命时期路易十六的被砍头,它所体现的也是一种人民的名义。只不过在西方,公判大会所体现出来的更多是上帝之名。这都是一种对罪恶的展示。如果说中国当代体现的是“人民”的审判的名义的话,西方的很多法治小说体现的则是上帝之名。这样就会发现西方法治文学的两个传统。一种是类型文学、通俗文学的传统,如“福尔摩斯探案”系列,爱伦坡的侦探小说等,一种是严肃文学的路线。我们所常常看重的是后一个传统,这当中出现有很多广为人知的名著,如《复活》《罪与罚》《局外人》《审判》《荒凉山庄》《匹克威克外传》《威尼斯商人》《红字》等等。这些小说都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即所谓的有罪与无罪的认定。在这里,需要看到西方法治文学传统中的宗教背景。宗教背景下的原罪意识及其救赎主题,常常成为主导西方文学法治写作的重要线索。《复活》中有一个有趣的反转。聂赫留朵夫是陪审团成员,是审判别人的,他为什么在面对被审判者玛丝洛娃会有忏悔意识的产生呢?显然,其原因就在于,他所面对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上帝,心中的上帝。对于西方人来说,只有上帝才具有终极审判权,而不是法律。这样一种宗教和法律的缠绕,才会有《红字》中的女主人公被钉上带有“红字”标记的耻辱柱。相比上帝之名的审判,中国则多以“人民”之名的审判显示其对罪恶的认定。上帝之名的审判,常常可以成为一个个人问题,他所面对的是自己的内心及其自我救赎,托尔斯泰、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是其典型;而以“人民”之名的审判,则会演变为个人的缺失。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的法律文学是一种外向型文学,西方的法律文学则是一种内向型文学。中国的法治文学所关注的始终很少是个人或个体及其内心,其深度不够,多与此有关。   三
  或许正因为西方的法治文学有一个宗教的深广背景,中国没有,所以不难得出结论,中国不可能产生西方式的法治文学作品。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需要追问严肃法治文学在中国何以缺失,另一方面又要追问中国的现实经验下的法治文学的出路何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须一瓜的《太阳黑子》《第三棵树是和平》和海桀的《麦仁磨快的刀子》就显示了其意义所在。法治文学的缺少某种程度上表明的是“个人”的缺失,而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律意识的淡薄。中国的法治文学向来缺少对“人”及其人性深度的关注。须一瓜在这方面有持续而深入的探讨。其长篇《太阳黑子》并不直接涉及法律,但因其探讨的是人类个体在意外犯下罪愆(强奸灭门)后有无赎罪和自我救赎的可能,仍可以置于法律文学的范畴加以考量。这一小说提出了“罪与罚”的命题,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同《复活》《罪与罚》等小说的对话;只是问题在于,既然指向自我救赎,却少有对主人公内心世界矛盾深邃面的探讨,这不能不说是其最大的遗憾。
  《第三棵树是和平》和《麦仁磨快的刀子》则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即法律与真实的关系问题。《第三棵树是和平》中孙素宝杀夫分尸理应被判死刑,但作为她的辩护律师,戴诺觉得其中另有隐情,事实也是如此,其丈夫长期以来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孙素宝杀夫乃出于自卫,但这一事实却为大多数人包括法官和受害人亲属在內所有意屏蔽,他们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不论其出于何种理由。《麦仁磨快的刀》中“父顶子罪”虽然颇符合中国传统的伦理和道德内涵,某种程度上也与“子不教,父之过”的传统观念契合,但其所显示的恰恰是对真实的最大的无视。法律不是伦理,虽然法律常常不免涉及到伦理。两部小说都提出了法律层面的真实问题。其意在表明,对法律而言,其公平、正义首要地体现在对真实或事实的追求上,其次才是道德、伦理。这里的逻辑很明显,如果法律不能以真实作为它的基础的话,其审判就会显得虚妄和不公了。
  虽然,《麦仁磨快的刀子》在文学性上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其提出的现实的问题却峻急而迫切。如果说法律本身即权力的体现的话,法律以其公正公平显现出来的其实也就是统治的合法性问题。就此而言,真实才应该是法律所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法律如果不以此为准绳的话,法律的公信力很难得到彰显。同样,法律如果不以真实的面目彰显出来,统治的合法性也就难以体现。至于道德、伦理层面,只是后续的命题,法律虽涉及伦理、道德,但终究不是伦理学。如果法律首先面临的问题在于真实的话,那么就应该撇开道德、伦理或权力的迷雾。这是法律的本体论。或者换句话说,真实才是法律的道德和伦理。任何撇开了真实的法律,都是不道德的,自然也就谈不上公平公正了。
  在这里,说《第三棵树是和平》和《麦仁磨快的刀子》具有现实意义还在于,法律的真实性诉求往往遭遇法律之外的多重困扰。比如说尤凤伟的《命悬一丝》。这一小说揭示了法律所面临的三个现实难题,第一即法律与道德、伦理的矛盾问题。第二,法律与权力的矛盾,也即法律常常遭遇到权力的干扰。第三,即法律从业者的人生困境问题。这些都充分显示出法律的不纯粹性的一面。但也表明,如何在多重困扰中显示其独立性恰恰构成对法律公正公平的考验。从这一点来看,这一小说与《第三棵树是和平》和《麦仁磨快的刀子》构成互文性。它们提出的都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法律是应该关注事实本身,还是道德、伦理,抑或受制于外界权力?这都是困扰法律的现实问题。
  就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而论,我们一方面需要呼唤《太阳黑子》似的向西方法治文学传统靠拢的作品,另一方面也要呼唤《麦仁磨快的刀子》这样具有现实互文性的法治文学作品。毕竟,现实、真实与“人”,仍旧是法治文学必须面对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法规、道德伦理和其他。
  作者简介:
  徐勇,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文系博士,复旦大学中文系博士后。主要从事现当代文学及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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