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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同学视角来看,经济法作为经济系统演化的序参量,在维持经济系统的开放性、实现对政府与市场的协同规制方面具有优势。经济法的完善路径应是通过完善经济法的相关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对经济系统的组分结构、信息流通进行规制,并从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出发,完善对自由市场及政府职能的双重规范,实现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协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