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公益林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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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法律法规只是明确了生态公益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与商品林的划分,实际定格为林种划分,此种方法不够科学。生态公益林的界定除了应遵循主导功能原则外,还应注重可持续经营、适度规模和利益兼顾原则。当前,我国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过低,农民利益的保护严重不足,在进一步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前提下,我国可针对不丗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分别采取社区共管、政府采购和设定林地地役权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这样,既能加强对林农经济利益的保护,又能促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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