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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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应不断完善救助制度,拓展救助范围,创新救助方式,充分发挥出刑事救助工作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思考
  近年来,安义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主动出台工作制度,2009年9月首次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近年来,共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8件,救助金额9.45万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均息诉罢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践
  (一)积极探索,救助制度规范化
  该院自2007年开始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充分调研后出台《刑事被害人帮助制度》。
  1.规范救助条件
  帮助对象为因证据原因致使无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或加害人(监护人)无赔偿能力的案件被害人,包括犯罪所侵害的被害人本人及其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人。获得帮助的条件为因侵害导致生活陷入困境、被害人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及不承担责任或承担较少责任等。
  2.明确救助方式
  明确了财物帮助、提供民事法律帮助、协助申办低保、协助领办残疾人证、协助解决其他生活、学习、就业困难等帮助方式。财物帮助应综合考虑被害人实际损失、生活现状、从其他途径获偿情况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保证救助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3.严格救助程序
  规范了申请、告知、举证、审查、决定、支付等程序,细化工作要求,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民所需,救助形式多样化
  视案情采取经济救助、心理救助和实物救助等多样救助方式,以期达到最佳效果。
  1.经济救助与心理疏导结合
  注重抚平心灵创伤,变“简单付款”为“长效跟踪”。如未成年被害人涂某被多名犯罪嫌疑人殴打致死,案发后其父母悲观厌世,该院在经济救助的同時,还通过多种方式,多次找他们谈心,耐心劝慰、疏导,直至其解开心结。
  2.物资救济与谋生帮扶并重
  积极为被害人铺就谋生之路,变“一次性救助”为“源泉救助”。如被害人吴某因交通肇事案致听力残疾,该院在经济救助后,又主动联络县园区企业,为就业困难的吴某联系了一份较为满意的工作。
  3.个体救助向家庭救助延伸
  提升工作质效,变“单向救助”为“延伸救助”。联系教育部门对被害人家庭中的在校中小学生实施教育资助、心理辅导和关爱行动;联系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公益性岗位等。如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无力赔偿,致全家均系残疾的被害人吴某生活更加困窘。该院发放救助金后,又积极与县、乡政府、民政部门联系,为吴某一家办理了低保。
  (三)急民所急,救助方式民本化
  1.主动救助
  针对实践中被害人及家属较少提出救助的情形,视情主动启动被害人救助程序。实行全院联动,专人专办方式,要求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做到救助信息及时共享,同时指定案件主办人员和控申干警协同办理。
  2.上门救助
  以便民利民为宗旨,针对残疾、年老等行动不便的被害人,检察干警上门工作。如为腿部残疾又身处偏远乡镇的被害人吴某办理刑事救助时,检察干警全程上门,直至将救助金送到被害人手中。
  3.及时救助
  针对救助资金到位慢、救助程序历时长等问题,采取先行从本院经费、从乡镇财力向被害人垫付,之后再到县财政报账的方法,保证救助及时。该院近年救助资金9.45万元中,县财政支付1.25万元,镇政府先行支付3.9万元,本院先行支付4.3万元。所办救助案件,从提出申请到发放救助金,绝大多数在1个月内完成,最快的仅5日。民本化救助方式保证了救助资金及时、真正地用在有需要的人群上。二、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思考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既是一种抚慰性、救济性措施,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然而实践中,此项工作仍面临各种问题,如救助资金不充裕、救助对象不广泛、救助标准不统一、审批时间长、救助方式单一等等,不断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适当拓展救助范围
  执法理念中,往往认为只有被害人是“弱者”,其实从大局和长远的角度出发,不少类似处境的当事人也应救助。随着法治的进步,可以尝试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拓展为刑事救助制度。一是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见义勇为者,二是遭受打击报复、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举报人、证人,对二者的救助能鼓励公民积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三是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法律途径无法解决、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四是生活陷入困境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有的犯罪嫌疑人是家庭生活的“主力”,关押后其家庭经济甚至精神支柱坍塌,极有可能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适当的救助不仅更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而且能促成其家属的感恩之心,避免对社会产生仇恨报复心理。
  (二)灵活创建救助资金
  可采取国家救助为主、民间救助为辅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一是通过政府财政预算的方式筹集。可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较大比例,市、县承担较小比例。二是通过提取执法流程中资金的方式筹集。可适当提取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罚金、没收财产、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没收犯罪工具所得资金及罪犯服刑期间劳动收入。三是通过社会捐助的方式筹集。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刑事救助工作。
  (三)简约明确救助标准
  缺乏统一标准造成的救助差距可能形成重大的司法不公,应综合考虑刑事被救助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救助等级。
  (四)科学设制救助程序
  在规范审批流程的同时完善基金下拨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对受理部门及审批部门、救助金发放部门的工作期间应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可分设一般程序与紧急程序,对被救助人急需医疗费、学费等紧急情形的,开通绿色通道迅速处理。
  (五)不断完善方式方法
  一是形成多元化社会救助方式。不限于一次性资金救助,可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低保、医保、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形成社会合力。二是实施护民化救助方法。以亲民的工作作风、利民的执法行为、护民的工作心态给被救助人最大宽慰。注重精神层次救助,充分保护被救助对象的知情权和隐私,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发挥出刑事救助的最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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