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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十一”黄金周刚过,吴先生一家就早早地预订了某酒店的年夜饭,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按照约定预交了“定金”200元。后来吴的家人改变了想法,打算回老家过春节。主意打定后,吴先生遂去酒店索要“定金”,结果酒店却执意不退还,还说这样做是合法的。
点评: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定金和订金具有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卖方履行义务,则订金可以抵作买方的价款;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则应返还订金给买方。二是给付主体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而给付订金的一方只能是买方。三是数额不同。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订金没有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即可。由此可见,吴先生疏忽大意,将“订金”写成了“定金”,因为反悔而向酒店索要200元“定金”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另外,在现实中,不少消费者在预订年夜饭时都没有与饭店签订书面合同的习惯,有的甚至干脆电话预订。殊不知,这样会留下很大的纠纷隐患。因此,消费者最好与饭店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菜品的标准、数量、规格,酒水的提供及结算方式等,并明确违约责任。对于“服务费”、“包间费”等额外费用和服务项目以及客户自身的特殊要求,消费者也可以与饭店协商并在合同中写明。
点评: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定金和订金具有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卖方履行义务,则订金可以抵作买方的价款;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则应返还订金给买方。二是给付主体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而给付订金的一方只能是买方。三是数额不同。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订金没有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即可。由此可见,吴先生疏忽大意,将“订金”写成了“定金”,因为反悔而向酒店索要200元“定金”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另外,在现实中,不少消费者在预订年夜饭时都没有与饭店签订书面合同的习惯,有的甚至干脆电话预订。殊不知,这样会留下很大的纠纷隐患。因此,消费者最好与饭店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菜品的标准、数量、规格,酒水的提供及结算方式等,并明确违约责任。对于“服务费”、“包间费”等额外费用和服务项目以及客户自身的特殊要求,消费者也可以与饭店协商并在合同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