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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并未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目前涉及环境问题的诉讼,据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大致呈现这种态势,即国家机关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为胜诉,其他主体如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多以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等理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试从民事诉讼法的视角,提出有关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