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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是否用“营利”来区分社会机构的“事业型”与“企业型”的讨论,进而辨明图书馆与“数字文献商”的差异;再根据《著作权法》三种许可类型所对应使用者,体现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利益平,衡关系;进而论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与图书馆的非营利公益性相平筏的,若要改而享有“法定使用”则将要相应改变图书馆性质,故目前“法定许可”不宜扩展到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