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关于产品警示缺陷的认定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看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是看有没有不合理危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认定不一。域外国家已经发展出三种认定模式:消费者期待标准模式、风险效益标准模式、综合运用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中,消费者期待标准既有利于把握不合理危险,也有利于维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应以消费者期待标准为主,法定标准为辅,综合考量警示的内容、对象、方式等,来认定产品警示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