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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及作用日趋凸显。与此同时,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期望值越来越高,对检察人员,特别是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公正廉洁、规范文明执法要求越来越严;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也面临新的考验。因此,探索和落实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廉政风险 防控 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154-02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地位和作用日趋凸显。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对检察人员,特别是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公正廉洁、规范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严。肩负神圣使命,贴近民情民生,我们感到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刻不容缓,探索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势在必行。
一、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客观存在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干警,不可能是“绝缘体”、“不锈钢”,也不可能“终身免疫”, 我们应当理性地认识到,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自身的廉政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一)岗位职权导致的廉政风险客观存在
检察领导干部由于职责和职权的原因,随时身处权利斗争和物欲诱惑的旋涡中心,有更多的时候面临功利、名望、金钱、美色的挑战,而且反腐败斗争越是短兵相接,腐败分子“糖衣炮弹”的袭击越发愈演愈烈,领导干部面临的由岗位职权带来的廉政风险性更大。
(二)思想防控缺失导致的廉政风险客观存在
纵观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的成长历程,除党和人民的培养外,许多时候其自身在政治素养,道德品质,职业能力的提升方面应该是付出了艰苦努力并确有成效的。因此,一些领导干部,在走上领导岗位后,就轻信自已能够抵制腐败,放松了自我约束,也不愿意再接受别人监督,从而自觉不自觉地为腐败侵蚀开启了“后门”。
(三)监督不力导致的廉政风险客观存在
许多时候,我们的内部监督制度存在写在纸上、挂在网上、停留在嘴上,难以落实到行动上的问题。上级监督下级怕丢选票,下级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同级监督怕伤情面,造成了上级对下级“哄着、拢着”、下级对上级“捧着、抬着”,同级之间“忍着、包着”。监督不力,更加助长了不正之风的产生和蔓延,进而导致腐败。
二、探索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为进一步规范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行为,促使其用好权、履好职、带好队伍、抓好工作,我们加大了内部监督力度,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诫勉谈话、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强力开展检务督察,实现了领导干部及一般干警违纪违法“双零”目标。
(一)明确指导思想,推进机制建设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开展各种主题实践及专项教育整治持续不断,少数干警思想上存在一定的厌倦情绪。针对这一客观实际,在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之初,我院首先是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全院干警三个层面全面宣传发动,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解决指导思想问题,统一认识,端正态度,落实责任,着力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
(二)组织精锐力量,领会思想核心
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过程中,我院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抽调专职检委会委、研究室、政工、办公室等10名干部组成专门小组,在组织学习《廉政准则》、“三项教育”、“三项治理”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工作实际,深入解析、领会精神实质和思想核心,找准风险项目和风险点,在机制建立中准确定位防控目标,把监督领导干部公权力的获取和规范其职权行使列入了廉政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
(三)循环深度研讨,查找权力核心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检察机关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以前无经验可学习,当下无模式可借鉴,我院“摸着石头过河”,我们从查找资料、研读界定检察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入手,采取各部门上报《领导干部职责权限摸底表》,交专门小组审查后,重返回各部门讨论,最后再交专门小组修改审定,形成意见后交院党组通过的“环形”研讨办法,深度解读领导干部的职能职责,“曝晒权力”,确定廉政风险防控点。
三、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监督体制存在弊端
现行体制下,各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均系同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纪检组虽由同级党委派驻,但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人事等均由本单位管理并接受领导。在这种体制下,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实施有力、有效的监督,客观上存在相悖的一面。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内部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是上级监督下级,专门机构监督办案一线的居多,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目前虽然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其中有的缺少量的尺度,有的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执行难。如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等规定缺乏质和量的标准,在对待违反规定的处理上,有些只有“严肃处理”、“从严处理”等笼统概念,缺乏具体的量纪标准和尺度。
(三)监督力度严重缺失。
长期以来,部分干警或者领导干部,甚至纪检监督人员监督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不会监督、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体规定不了解,不清楚什么需要监督和应该怎样监督;不愿监督,主要是受好人主义思想影響,把庸俗的人际关系带入检察机关,搞一团和气;不敢监督,主要是一个“怕”字,监督领导怕被穿“小鞋”,监督同级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丢“选票”,因此明知不对也不敢开展批评,导致了监督力度严重缺失。
四、深入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议
(一)常态教育
高度重视对领导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继续加大力度,持续不断地开展各种专题教育、主题实践、专项治理等活动,促使领导干部提高自我监督意识,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通过常态化的教育达到自觉远离腐败,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最有效的治本之策。
(二)适度分权
通过岗位设置、分工负责的方式适当分权,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班子成员之间既各负其责、又相互制约,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以权制权。
(三)变革体制
试行纪检监察干部由上级检察机关派驻制,定期交流制,其人事任免,工资福利等均由上级检察机关直管,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同级行政领导办公会,参与重大决策,其工作直接由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并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从根本上解决“主客体颠倒”的矛盾,解除纪检监察人员后顾之忧,变纪检监察人员监督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为客观可能。
(四)科技植入
腐败总是围绕着权力、项目、资金寻找机会。通过高科技手段的植入,以工作流程为线,以工作岗位为点,以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为中心,研发专门的电脑软件,通过电脑编程,对上述人员行使职权的流程进行科学管理和规范制约。如对“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处置,必经集体研究、群众测评、纪检部门监督审查,最终才能形成决定。让“刻板”的电脑软件,只认程序“不认人”,用电脑的“死程序”,科学规范领导干部行使职权行为,以此达到降低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目的。
探索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全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手段。今后,我院将继续按照曹建明检察长“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的要求,以机制建设为抓手,以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为龙头,继续加大力度深化自身廉政建设,为检察事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第137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通报2011年第4期——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余敏同志在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通报2011年第4期——市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忠渝同志在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参阅件之一.
关键词廉政风险 防控 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154-02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地位和作用日趋凸显。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对检察人员,特别是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公正廉洁、规范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严。肩负神圣使命,贴近民情民生,我们感到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刻不容缓,探索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势在必行。
一、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客观存在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干警,不可能是“绝缘体”、“不锈钢”,也不可能“终身免疫”, 我们应当理性地认识到,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自身的廉政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一)岗位职权导致的廉政风险客观存在
检察领导干部由于职责和职权的原因,随时身处权利斗争和物欲诱惑的旋涡中心,有更多的时候面临功利、名望、金钱、美色的挑战,而且反腐败斗争越是短兵相接,腐败分子“糖衣炮弹”的袭击越发愈演愈烈,领导干部面临的由岗位职权带来的廉政风险性更大。
(二)思想防控缺失导致的廉政风险客观存在
纵观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的成长历程,除党和人民的培养外,许多时候其自身在政治素养,道德品质,职业能力的提升方面应该是付出了艰苦努力并确有成效的。因此,一些领导干部,在走上领导岗位后,就轻信自已能够抵制腐败,放松了自我约束,也不愿意再接受别人监督,从而自觉不自觉地为腐败侵蚀开启了“后门”。
(三)监督不力导致的廉政风险客观存在
许多时候,我们的内部监督制度存在写在纸上、挂在网上、停留在嘴上,难以落实到行动上的问题。上级监督下级怕丢选票,下级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同级监督怕伤情面,造成了上级对下级“哄着、拢着”、下级对上级“捧着、抬着”,同级之间“忍着、包着”。监督不力,更加助长了不正之风的产生和蔓延,进而导致腐败。
二、探索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为进一步规范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行为,促使其用好权、履好职、带好队伍、抓好工作,我们加大了内部监督力度,严格执行“一岗双责”、诫勉谈话、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强力开展检务督察,实现了领导干部及一般干警违纪违法“双零”目标。
(一)明确指导思想,推进机制建设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开展各种主题实践及专项教育整治持续不断,少数干警思想上存在一定的厌倦情绪。针对这一客观实际,在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之初,我院首先是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全院干警三个层面全面宣传发动,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解决指导思想问题,统一认识,端正态度,落实责任,着力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
(二)组织精锐力量,领会思想核心
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过程中,我院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抽调专职检委会委、研究室、政工、办公室等10名干部组成专门小组,在组织学习《廉政准则》、“三项教育”、“三项治理”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工作实际,深入解析、领会精神实质和思想核心,找准风险项目和风险点,在机制建立中准确定位防控目标,把监督领导干部公权力的获取和规范其职权行使列入了廉政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
(三)循环深度研讨,查找权力核心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检察机关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以前无经验可学习,当下无模式可借鉴,我院“摸着石头过河”,我们从查找资料、研读界定检察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入手,采取各部门上报《领导干部职责权限摸底表》,交专门小组审查后,重返回各部门讨论,最后再交专门小组修改审定,形成意见后交院党组通过的“环形”研讨办法,深度解读领导干部的职能职责,“曝晒权力”,确定廉政风险防控点。
三、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监督体制存在弊端
现行体制下,各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均系同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纪检组虽由同级党委派驻,但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人事等均由本单位管理并接受领导。在这种体制下,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实施有力、有效的监督,客观上存在相悖的一面。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内部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是上级监督下级,专门机构监督办案一线的居多,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目前虽然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其中有的缺少量的尺度,有的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执行难。如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等规定缺乏质和量的标准,在对待违反规定的处理上,有些只有“严肃处理”、“从严处理”等笼统概念,缺乏具体的量纪标准和尺度。
(三)监督力度严重缺失。
长期以来,部分干警或者领导干部,甚至纪检监督人员监督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不会监督、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具体规定不了解,不清楚什么需要监督和应该怎样监督;不愿监督,主要是受好人主义思想影響,把庸俗的人际关系带入检察机关,搞一团和气;不敢监督,主要是一个“怕”字,监督领导怕被穿“小鞋”,监督同级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丢“选票”,因此明知不对也不敢开展批评,导致了监督力度严重缺失。
四、深入贯彻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议
(一)常态教育
高度重视对领导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继续加大力度,持续不断地开展各种专题教育、主题实践、专项治理等活动,促使领导干部提高自我监督意识,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通过常态化的教育达到自觉远离腐败,是领导干部拒腐防变最有效的治本之策。
(二)适度分权
通过岗位设置、分工负责的方式适当分权,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班子成员之间既各负其责、又相互制约,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以权制权。
(三)变革体制
试行纪检监察干部由上级检察机关派驻制,定期交流制,其人事任免,工资福利等均由上级检察机关直管,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同级行政领导办公会,参与重大决策,其工作直接由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并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从根本上解决“主客体颠倒”的矛盾,解除纪检监察人员后顾之忧,变纪检监察人员监督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为客观可能。
(四)科技植入
腐败总是围绕着权力、项目、资金寻找机会。通过高科技手段的植入,以工作流程为线,以工作岗位为点,以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为中心,研发专门的电脑软件,通过电脑编程,对上述人员行使职权的流程进行科学管理和规范制约。如对“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处置,必经集体研究、群众测评、纪检部门监督审查,最终才能形成决定。让“刻板”的电脑软件,只认程序“不认人”,用电脑的“死程序”,科学规范领导干部行使职权行为,以此达到降低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目的。
探索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全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手段。今后,我院将继续按照曹建明检察长“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的要求,以机制建设为抓手,以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为龙头,继续加大力度深化自身廉政建设,为检察事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201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第137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通报2011年第4期——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余敏同志在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通报2011年第4期——市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忠渝同志在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参阅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