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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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由于市场经济环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出现由于生产经营不利而导致企业出现破产的现象,这就需要破产管理人来进行处理。但是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合法或者是不适当的行为,损害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及妨碍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强制措施。根据破产管理人造成损害的程度不同,分别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抽象和宽泛,仍然需要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法律条例,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破产管理人,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指的是在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导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的所有事物,并在法院的监督之下分配、处理、估价、清理、保管破产企业财产的专门机构。在2004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中指出:除具体职责和职能外,破产法还经常对破产代表规定某些一般性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提供担保义务、破产管理人接受监督义务、破产管理人的注意或信托义务等方面,其中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承担的基础就是破产管理人的注意或信托义务[1]。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指的是破产管理人在分配、处理、估价、清理、保管破产企业财产的过程中出现不正当或者是违法行为,进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主要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法院强制措施四个部分。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制定的基础是国外的相关法律体系,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130条中明确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一)刑事责任
  我国在2004年制定、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相关的刑事责任,在第十章的157条和161条中指出:破产管理人出现索取、收受贿赂行为,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这一规定主要借鉴了美国刑法以及国际立法趋势中的相关规定,将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进行了拓展,而不是仅仅局限在收受贿赂这一个方面,把破产管理人的性质从善良的管理人拓展为企业财产的委托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具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如果因为没有尽到或者是违反了相关的义务,而损坏了破产企业的财产或者是相关的利益时,就需要相应的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131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指的是在分配、处理、估价、清理、保管破产企业财产的过程中,由于违反了法定的注意义务,损害了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责任赔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第27条中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也看作是破产管理人所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件,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着过于抽象和宽泛的问题,为了确保责任的明确,还应该对相关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4]。
  (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破产管理人在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之外的责任,指的是破产管理人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者是故意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的损害,再者就是违反了有关规定但是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主要是由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的处罚,一般包括吊销资格证书、暂停执业、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等处罚。
  (四)强制措施
  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企业财产、或者是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中,法院都需要对这个过程进行监督,这一权利赋予了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当破产管理人在管理或者是承担责任的时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让其高效、迅速、谨慎、忠实的履行相关的职责,其中主要包括罚款、拘留、拘传、训诫、警告等形式。
  三、结语
  破产管理人是需要履行相关义务的,这也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一旦破产管理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就需要根据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而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的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需要实现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需要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来决定、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形式和责任能力。
  参考文献:
  [1]范桂红.试论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03:69-71.
  [2]林恩伟.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刍议——以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1-8+20.
  [3]刘艳.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J].现代商贸工业,2011,21:261-262.
  [4]宋庆阁.我国中小企业破产管理人法律监督制度研究[J].企业经济,2014,07:18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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