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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沪深股市持续火爆,办公室炒股现象不断蔓延。许多单位甚至流传着这样的说法:“头头”们的单间办公室是“大户室”,外边普通员工的隔间则是“散户厅”。在生意场上,3 点闭市后约见客户已经成了潜规则:即使你不炒股,客户可能也要炒股。
一项调查显示,43.5% 的被访者表示身边较多人在上班时段炒股,42.7% 的被访者表示有一些人在炒股,只有13.8% 的被访者表示“没有”或者“不是很清楚”。上班炒股,炒股与工作的冲突如何解决让不少单位和个人感到困惑,甚至由此引发劳动争议。
单位可以规定午休时间不得炒股吗?
银行职员小章近来与部主任闹得很不开心,起因是单位针对办公室炒股出台了严格的限制措施,禁止员工在办公室谈论股市行情,还屏蔽掉电脑里的炒股软件,让职工无法看盘。这些小章还能接受,因为可以悄悄地通过电话炒股,让他受不了的是,单位还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包括午休时间炒股”。
小章说,沪深股市交易时间是工作日的9 时30 分至11时30 分和13 时至15 时两个时段。“我们单位下午是13 时30 分才上班,我利用上班前的半个小时炒股,单位有什么权利加以限制?”而部主任坚持认为,午休时间也是上班时间,只是给员工用来午餐和休息的,以便下午以更加充沛的精力投入工作。上班时间炒股,哪怕是在午休时间炒股,肯定会分散自己和周围人的注意力,影响工作环境,单位当然有权利加以限制。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怎么看呢?首先必须指出,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所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尽可能规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企业在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岗位责任制度》等文件中规定:员工不得利用办公设备或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其中包括不得利用单位的电脑或在上班时间炒股,那么这种规定并无不妥。
小章与单位争议的关键在于午休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其实这个问题的决定权也在用人单位,但是单位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劳动法仅规定了职工每天工时不超过8小时,但未规定午餐时间是否应算作工作时间,因此工作不超过8 小时可以理解为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而小章所在银行的1 小时午休时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只要计入工作时间,员工就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当然不能违纪炒股。但需注意的是,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小章单位规定8时30 分上班,17 时30 分下班,假设把午休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就达到了9 个小时,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假设不把午休时间计入工作时间,那么员工午休时间不得炒股的规定就难免引发争议。当然,这只是从劳动法的角度进行分析,现实情况可能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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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上班炒股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施买卖股票。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行为。
单位可以解聘违纪炒股的员工吗?
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秦主任近来也正为教职工炒股的事情而头疼。单位三令五申上班时间不得炒股,但是几乎没有什么作用,不少教练不仅在办公室炒股,还在教室里上课时炒股,甚至在驾驶汽车时仍然忙着用手机炒股!校方接到了不少学员的投诉信件。
“边驾驶汽车边用手机炒股,还像个学校的样子吗?”秦主任在校务会上说起此事,气不打一处来,“为了严肃学校纪律,挽回学校声誉,我提议从现在起,凡是发现教职工上班时间炒股的,一律解除聘用或劳动关系。”
秦主任的提议在法律上可行吗?毫无疑问,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上班时间炒股算不算是严重违纪呢?
这首先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但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虽有明确规定但员工认为规定显失公平的,又应该如何处理呢?这就要视具体情节来定了,但是必须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一般说来,教职工偶尔在办公室炒股不应视为严重违纪,但是在驾驶时炒股,或者屡教不改等,则属于严重违纪。
当然,如果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不服,也可进行申诉。凡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或者处理过重的,可以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还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证明具备法定条件,且程序也合法,否则将承担败诉的结果。也就是说,即使对于违纪炒股员工,单位也不能滥用解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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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三个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单位可以对违纪炒股员工实施罚款吗?
在一家浴场的休息大厅里,技师小王一边为客人修脚,一边和大家交流股市信息,一时间大厅的这个角落成了“全民炒股”的微缩景观。忽然,客人哇哇大叫起来,原来小王只顾忙着委托旁边的一位“股神”同事买股票,在用刀时一不小心把客人的脚趾扎得鲜血直流。
领班闻讯赶来,对客人连连道歉,并对其消费的150元予以免单。事后,浴场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决定对小王罚款500 元。小王不服,说他一个月的工资也才800 元,尽管自己有错,也情愿受罚,但不能仅仅因为工作时出了一次错,就让他大半个月的活白干了吧?
其实,企业一般是无权对员工实施罚款的。1982 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即当时是授予了企业罚款的权利,但不是所有企业都具有罚款的权利,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罚款权利。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等都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就不具备对职工行使罚款的权利。即使是目前存
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自1995 年劳动法执行以来,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劳动法并未授权企业可以对职工实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但是,单位不得对员工实施罚款,并不等于不能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就是说,浴场对小王实施罚款500 元是没有依据的,但是可以要求小王赔偿浴场的直接损失150 元。不过,由于目前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750 元,所以浴场每月最多只能扣除50 元,分3 个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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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一项调查显示,43.5% 的被访者表示身边较多人在上班时段炒股,42.7% 的被访者表示有一些人在炒股,只有13.8% 的被访者表示“没有”或者“不是很清楚”。上班炒股,炒股与工作的冲突如何解决让不少单位和个人感到困惑,甚至由此引发劳动争议。
单位可以规定午休时间不得炒股吗?
银行职员小章近来与部主任闹得很不开心,起因是单位针对办公室炒股出台了严格的限制措施,禁止员工在办公室谈论股市行情,还屏蔽掉电脑里的炒股软件,让职工无法看盘。这些小章还能接受,因为可以悄悄地通过电话炒股,让他受不了的是,单位还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包括午休时间炒股”。
小章说,沪深股市交易时间是工作日的9 时30 分至11时30 分和13 时至15 时两个时段。“我们单位下午是13 时30 分才上班,我利用上班前的半个小时炒股,单位有什么权利加以限制?”而部主任坚持认为,午休时间也是上班时间,只是给员工用来午餐和休息的,以便下午以更加充沛的精力投入工作。上班时间炒股,哪怕是在午休时间炒股,肯定会分散自己和周围人的注意力,影响工作环境,单位当然有权利加以限制。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怎么看呢?首先必须指出,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所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尽可能规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企业在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岗位责任制度》等文件中规定:员工不得利用办公设备或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其中包括不得利用单位的电脑或在上班时间炒股,那么这种规定并无不妥。
小章与单位争议的关键在于午休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其实这个问题的决定权也在用人单位,但是单位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劳动法仅规定了职工每天工时不超过8小时,但未规定午餐时间是否应算作工作时间,因此工作不超过8 小时可以理解为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而小章所在银行的1 小时午休时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只要计入工作时间,员工就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当然不能违纪炒股。但需注意的是,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小章单位规定8时30 分上班,17 时30 分下班,假设把午休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就达到了9 个小时,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假设不把午休时间计入工作时间,那么员工午休时间不得炒股的规定就难免引发争议。当然,这只是从劳动法的角度进行分析,现实情况可能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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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上班炒股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施买卖股票。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行为。
单位可以解聘违纪炒股的员工吗?
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秦主任近来也正为教职工炒股的事情而头疼。单位三令五申上班时间不得炒股,但是几乎没有什么作用,不少教练不仅在办公室炒股,还在教室里上课时炒股,甚至在驾驶汽车时仍然忙着用手机炒股!校方接到了不少学员的投诉信件。
“边驾驶汽车边用手机炒股,还像个学校的样子吗?”秦主任在校务会上说起此事,气不打一处来,“为了严肃学校纪律,挽回学校声誉,我提议从现在起,凡是发现教职工上班时间炒股的,一律解除聘用或劳动关系。”
秦主任的提议在法律上可行吗?毫无疑问,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上班时间炒股算不算是严重违纪呢?
这首先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但是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虽有明确规定但员工认为规定显失公平的,又应该如何处理呢?这就要视具体情节来定了,但是必须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一般说来,教职工偶尔在办公室炒股不应视为严重违纪,但是在驾驶时炒股,或者屡教不改等,则属于严重违纪。
当然,如果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不服,也可进行申诉。凡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或者处理过重的,可以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还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证明具备法定条件,且程序也合法,否则将承担败诉的结果。也就是说,即使对于违纪炒股员工,单位也不能滥用解雇权。
法规链接
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三个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单位可以对违纪炒股员工实施罚款吗?
在一家浴场的休息大厅里,技师小王一边为客人修脚,一边和大家交流股市信息,一时间大厅的这个角落成了“全民炒股”的微缩景观。忽然,客人哇哇大叫起来,原来小王只顾忙着委托旁边的一位“股神”同事买股票,在用刀时一不小心把客人的脚趾扎得鲜血直流。
领班闻讯赶来,对客人连连道歉,并对其消费的150元予以免单。事后,浴场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决定对小王罚款500 元。小王不服,说他一个月的工资也才800 元,尽管自己有错,也情愿受罚,但不能仅仅因为工作时出了一次错,就让他大半个月的活白干了吧?
其实,企业一般是无权对员工实施罚款的。1982 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即当时是授予了企业罚款的权利,但不是所有企业都具有罚款的权利,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罚款权利。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等都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就不具备对职工行使罚款的权利。即使是目前存
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自1995 年劳动法执行以来,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劳动法并未授权企业可以对职工实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但是,单位不得对员工实施罚款,并不等于不能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也就是说,浴场对小王实施罚款500 元是没有依据的,但是可以要求小王赔偿浴场的直接损失150 元。不过,由于目前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750 元,所以浴场每月最多只能扣除50 元,分3 个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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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