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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嫌受贿“双规”到判处死刑,郑筱萸案前后只花费了不到半年的时间,这在共和国的高官腐败案件历史应该是绝无仅有的。
我们这里暂且不追究郑筱萸之流的个人作风如何,是否应该判处极刑,我们所感兴趣的是:是什么因素导致转型改革中的中国会产生如此猖獗的大规模集体腐败呢?根治腐败的根本症结究竟在哪里呢?杀一儆百的中央严打决心,能否真正控制住中国当前日益猖獗的腐败?
利益的底线
100年前,名声显赫的阿克顿勋爵给世人留下了一句广为传颂的腐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由此,转型改革之初的大多数经济学家和社会学者都坚信,是计划体制下的政治权力垄断导致整个社会的大规模集体腐败,而连接权力和腐败之间的纽带是利益。也就是说,利益是现代社会腐败滋生的根源所在。如此一来,我们似乎已经找到了腐败的罪恶之源,但我们不禁要问,在如今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有什么不需要利益纽带之桥吗?离开了利益的市场纽带,我们的社会还能走多远呢?
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曾用过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你将一个美女赤裸裸地放在我的床上,要我不想入非非,难乎其难矣”,来影射腐败与利益诱惑之间的非必然联系。
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机制中,利益是普遍的,中立的,并不带有天然的罪恶感和道德束缚。尽管我们也赞成这些经济利益背后所蛰伏的巨大腐败危机,尽管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利益被我们的先人所不齿,但所有这些并不能认定利益是导致社会腐败滋生的最主要原因。把腐败归结为绝对利益的罪恶未免有些牵强附会之嫌,这不仅忽略了腐败的本质因由,同时也掩盖了市场利益的正义性,或者说中立性。
换言之,我们并不能天真地以为,只要制止住利益的“万恶之源”,就可以治理当前中国社会纷繁复杂的权力寻租、腐败滋生等一系列发展问题。事实上,“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两个世纪之前就已经看到,隐藏在自私自利这一人性背后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更有甚者认为正是人的这一自私自利本性才形成一个有效、和谐的社会发展过程。
政治市场中的交易尽管错综复杂,但与经济市场的交易性质是如出一辙,本质上仍是一致的。经济利益并不是产生政治腐败的充分必要条件,既然利益不是关键的,而只是一个普遍的、中性的纽带而已,那么什么才是关键的呢?究竟什么导致了现代社会的腐败滋生呢?
莫问“利益”。只求“制度”
让我们追溯到亚当·斯密时代的市场去看看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在那些具有浓厚重商主义气氛的国家中,特别强调市场交易所带来的社会长期发展,当时的英国就是这一思想的最大受益者,全力发展对外贸易。但是,毫无次序的交易规则还是不能够发展,斯密不得不再将已打入最底线的“守夜人’政府重新拿出来充当司法体制执行者的“第三方”身份出现。这样既可以保证市场的有序发展,保证每个人的正当利益不受别人的侵犯,同时也可以激励政府在一个有效的奖惩体制中促进经济增长。
但是,政府并不是天然就具有“第三方”的强制实施能力,他们很有可能会利用权力或者在利益的诱惑下进行腐败行为。因此,政府必须限制在一个基本的正义约束空间之内,扼制“利维坦”这一洪水猛兽的随时爆发。“利益”这一纽带是时时刻刻都存在于个人与市场之中:或是魔鬼,或是天使,正义与邪恶的毫厘之间完全依仗于合理的标度。这一标度也自然地决定了政府的存在和性质,但是它同时也给出了其社会边界。也就是说,为了利益的正义性才有了政府存在的理由,剩下的关键还就在于如何形成有效的制度来治理这一只猛兽,以确保利益的正义性。如此看来,如今猖獗的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绝不是这种普遍的利益导向,而根本还在于没有一定的合理制度约束。
利益是普世的,也是相对的,同时又是现实的,但并不能一概抹杀狭隘缝隙下正义的合理性。腐败的确是不可容忍的,它扭曲了整个社会正义和经济发展的逻辑,但我们仍没有必要把“利益”就泛化成“魔鬼”,将一切腐败的罪恶都追溯为“利益”。只是在谋求利益的同时,需要注意不要侵害别人的利益,也就是要在一定的制度规则空间来实现。古人常云:生财有道。其中之“道”,就要遵循—定的规则,也便是此处我们所说的“制度”。现代社会滋生的“腐败”问题同样也是如此,非要将此凌驾在“利益”之上,也就意味着虚无主义的不可知论;而将“腐败”纳入制度的框架中,也就意味着腐败在根本上可以解决,而且可以在最小成本的路径中稳步推展。
莫问“利益”,只求“制度”。与其将腐败归结为利益的道德缺失,倒不如说是一个制度问题。利益是普世的,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时间都需要利益的纽带和中性,而制度却是有差异性的,在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会形成不同的制度环境。也正是这些不同的制度环境,产生了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腐败形式和程度。因此,需要告诫诸位的是,请大家不要再用利益的道德性来搪塞腐败的本源。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我们这里暂且不追究郑筱萸之流的个人作风如何,是否应该判处极刑,我们所感兴趣的是:是什么因素导致转型改革中的中国会产生如此猖獗的大规模集体腐败呢?根治腐败的根本症结究竟在哪里呢?杀一儆百的中央严打决心,能否真正控制住中国当前日益猖獗的腐败?
利益的底线
100年前,名声显赫的阿克顿勋爵给世人留下了一句广为传颂的腐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由此,转型改革之初的大多数经济学家和社会学者都坚信,是计划体制下的政治权力垄断导致整个社会的大规模集体腐败,而连接权力和腐败之间的纽带是利益。也就是说,利益是现代社会腐败滋生的根源所在。如此一来,我们似乎已经找到了腐败的罪恶之源,但我们不禁要问,在如今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有什么不需要利益纽带之桥吗?离开了利益的市场纽带,我们的社会还能走多远呢?
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曾用过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你将一个美女赤裸裸地放在我的床上,要我不想入非非,难乎其难矣”,来影射腐败与利益诱惑之间的非必然联系。
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机制中,利益是普遍的,中立的,并不带有天然的罪恶感和道德束缚。尽管我们也赞成这些经济利益背后所蛰伏的巨大腐败危机,尽管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利益被我们的先人所不齿,但所有这些并不能认定利益是导致社会腐败滋生的最主要原因。把腐败归结为绝对利益的罪恶未免有些牵强附会之嫌,这不仅忽略了腐败的本质因由,同时也掩盖了市场利益的正义性,或者说中立性。
换言之,我们并不能天真地以为,只要制止住利益的“万恶之源”,就可以治理当前中国社会纷繁复杂的权力寻租、腐败滋生等一系列发展问题。事实上,“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两个世纪之前就已经看到,隐藏在自私自利这一人性背后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更有甚者认为正是人的这一自私自利本性才形成一个有效、和谐的社会发展过程。

政治市场中的交易尽管错综复杂,但与经济市场的交易性质是如出一辙,本质上仍是一致的。经济利益并不是产生政治腐败的充分必要条件,既然利益不是关键的,而只是一个普遍的、中性的纽带而已,那么什么才是关键的呢?究竟什么导致了现代社会的腐败滋生呢?
莫问“利益”。只求“制度”
让我们追溯到亚当·斯密时代的市场去看看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在那些具有浓厚重商主义气氛的国家中,特别强调市场交易所带来的社会长期发展,当时的英国就是这一思想的最大受益者,全力发展对外贸易。但是,毫无次序的交易规则还是不能够发展,斯密不得不再将已打入最底线的“守夜人’政府重新拿出来充当司法体制执行者的“第三方”身份出现。这样既可以保证市场的有序发展,保证每个人的正当利益不受别人的侵犯,同时也可以激励政府在一个有效的奖惩体制中促进经济增长。
但是,政府并不是天然就具有“第三方”的强制实施能力,他们很有可能会利用权力或者在利益的诱惑下进行腐败行为。因此,政府必须限制在一个基本的正义约束空间之内,扼制“利维坦”这一洪水猛兽的随时爆发。“利益”这一纽带是时时刻刻都存在于个人与市场之中:或是魔鬼,或是天使,正义与邪恶的毫厘之间完全依仗于合理的标度。这一标度也自然地决定了政府的存在和性质,但是它同时也给出了其社会边界。也就是说,为了利益的正义性才有了政府存在的理由,剩下的关键还就在于如何形成有效的制度来治理这一只猛兽,以确保利益的正义性。如此看来,如今猖獗的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绝不是这种普遍的利益导向,而根本还在于没有一定的合理制度约束。
利益是普世的,也是相对的,同时又是现实的,但并不能一概抹杀狭隘缝隙下正义的合理性。腐败的确是不可容忍的,它扭曲了整个社会正义和经济发展的逻辑,但我们仍没有必要把“利益”就泛化成“魔鬼”,将一切腐败的罪恶都追溯为“利益”。只是在谋求利益的同时,需要注意不要侵害别人的利益,也就是要在一定的制度规则空间来实现。古人常云:生财有道。其中之“道”,就要遵循—定的规则,也便是此处我们所说的“制度”。现代社会滋生的“腐败”问题同样也是如此,非要将此凌驾在“利益”之上,也就意味着虚无主义的不可知论;而将“腐败”纳入制度的框架中,也就意味着腐败在根本上可以解决,而且可以在最小成本的路径中稳步推展。
莫问“利益”,只求“制度”。与其将腐败归结为利益的道德缺失,倒不如说是一个制度问题。利益是普世的,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时间都需要利益的纽带和中性,而制度却是有差异性的,在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会形成不同的制度环境。也正是这些不同的制度环境,产生了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腐败形式和程度。因此,需要告诫诸位的是,请大家不要再用利益的道德性来搪塞腐败的本源。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