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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利州区人民法院对区森林公安局办理的吴某忠滥伐林木案进行了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吴某忠为牟取经济利益,违背所持采伐证规定的采伐地点、采伐数量,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利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形式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吴某忠滥伐林木案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