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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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度变迁可以看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脱胎于私法逐步转向公法,现行消法保护范式以消费者自然人私人利益、消费者群体公共利益和消费秩序的集合为客体;法律规范形式以消费者权利为出发点,混合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社会责任规定;以私法事后救济为主要途径,辅以经济法实施途径.数字经济条件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边界模糊,以权利为出发点的法律规范形式无法有效进行规范,事后救济途径难实现,对数据贫困者的救济缺失.虽然各国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变化,都进行了立法修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消费者权利受损害的问题仍然明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从私法辅以公法中的经济法调整的范式改变为更加纯粹的经济法范式,以作为消费交易秩序的公共利益为主要保护客体,以社会责任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主要工具,以事先预防、合作治理为主要实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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