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助科研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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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陈易飞(1991—),男,汉族,河南郑州人,研究生,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
  摘 要: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所涉及的领域、目的以及对象都体现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我国由于在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方面的规定落后,使得科研项目成果的商业化率和利用率不高,严重影响了承担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我国应当借鉴域外所采取的“放权”原则,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的项目,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关键词:国家资助;知识产权归属;完善
  一、引言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理所当然归属于国家,也正是这种观念使得我们在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有意无意地进行回避和忽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这不仅极大影响了研发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使我国陷入了“科技项目成果丰硕、知识产权成果匮乏”的怪圈。可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国家确立的“有限放权”指导思想使得知识产权的前景充满希望。
  二、域外相关规定的考察
  (一)美国关于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作为经济和科技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其探索了长期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存在两种主要的指导思路“集权原则”和“放权原则”。“集权原则”认为,政府有权所有其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和研究人员只是履行职责,而作为公众代言人的政府专有科研成果;与此相对的“放权原则”则认为,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是受资方在研究开发时附带产生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在履行项目合同过程中会耗费巨大人力财力,因此研发单位有权拥有这些成果,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政府可以免费使用。20世纪80年代是美国知识产权转折的关键时期。在此之前美国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商业化比率持续走低,八十年代以来美国专利制度经历了三次修改。对受政府资助部门同意后,可以对这些专利权和著作权独家授权进行转让和利用。但是政府保留行政介入权以及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无偿实施该智力成果的权利。
  (二)德国关于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德国坚持一种“发明人原则”,即发明人取得专利申请权,无需考虑是否为职务作品及科研成果资金来源,但是政府必须基于社会公益且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这种规定实际上从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初衷出发,为了更好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并利用于经济生产中。这充分体现了德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宗旨:全力保护个人的智力成果。对于相关智力成果,行业协会和研究人员享有有极大的权利,例如独占授权他人实施专利,同时如果被授权人无正当理由懈怠实施,那么行业协会和研究人员可以代表政府实施对契约的终止权,在实现公益的前提目的下,他们也享有其他许可授权的权利。
  (三)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台湾地区的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曾经也长期受到“国有财产法”的束缚和限制。“国有财产法”规定只要由政府出资参与均由政府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否定了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的权利。与德国的“发明人原则”正好相反,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被闲置以致于最后淘汰。2000年3月,台湾颁布了《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不再拘泥于政府出资即所有的观念,归属研究单位成为了知识产权归属的常态,但在特定条件成立的前提下也可以归政府所有。研发成果归属研发单位时,资助政府机关对于该成果享有独有的、全方位的实施权利,资助机关对其成果的转让与实施行使“行政介入权”,而且还有权要求进行一定的研发成果收益的分配。
  三、我国关于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的新举措与新发展①
  目前我国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也逐步体现出经济效率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激励创新原则。《科技进步法》和《专利法》的修改让我们看到了国家正在向“放权让利原则”的转变。国家明确指出,在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激励创新为目的,鼓励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入股分配,充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的利益。②2002 年 3 月,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定下了“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基调,国家只在特定情况下“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的完善
  1.厘清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界限
  尽管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对此做了界定,但是在实践中两者的纠纷十分普遍。实践中不能把一切存在隶属关系和雇佣关系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都归为职务成果。这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规定初衷的。此外,单位和个人也要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大局观念,考虑到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最后完善《合同法》对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的约定的规定,明确国家相关的投资和监督的权利义务以及明确承担单位的实施效果、内部知识产权利用的约定,从源头上根本杜绝纠纷的发生。
  2.明确项目完成人和参加人的权利分配
  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为项目的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赋予了署名权,但是规定过于原则性。现实生活中,项目负责人和普通参加人基于各种利益考量,署名权成了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何人署名以及署名的顺序都是纠纷的焦点。考虑到科研团队的整体协作性,对于内部权利的分配应当根据参加人在工作中贡献的大小,依照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律手段,但是仍应以调解为主。总之,一定要让每个人获得与其贡献相应的回报。
  四、结论
  我国目前已经确立了“放权让利”的原则,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当今世界有很多在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方面颇有建树的国家值得我们去借鉴,但是一定要结合我国实际完善相关法律,充分保护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将科研创新和经济发展引入到良性互动,良性循环的框架内。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乔永忠:《国家财政资助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研究》,载《科学学研究》,2008年第6期,1181页。
  ②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J].法学研究,2003,(3).
  [2] 朱雪忠,乔永忠.国家资助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 贾 康.科技投入及其管理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 胡朝阳.国家资助项目职务发明权利配置的法经济探析[J].法学杂志,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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