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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型犯罪是高发的刑事犯罪,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几乎占一半以上,其中尤以盗窃案件所占比重最大。对大量的盗窃案件处理中,往往涉及到对赃物的处理问题,当前普遍的处理方式是将嫌疑人、被告人盗窃的赃物收缴发还给失主,这是符合我国刑法、刑诉法规定的,也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并认为是非常正确的。然而笔者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发现许多案件中存在一种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将其窃得的赃物已经转卖给了不知情的人,那么此赃物的处理如果仍按通常的做法由公安机关将追回,并发还给失主,这固然挽回了失主的损失,维护了失主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