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标准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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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通过总结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 STCW 公约关于各缔约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条款,对比分析了国内外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标准体系的相关情况,比较了不同质量标准体系的特点,深入探讨了质量体系运行的效果和问题,提出了构建新形势下我国航海教育和培训质量标准体系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船员教育与培训 质量标准体系 ST CW 公约 质量标准( MSAQS)
  中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建立起了相对比较完整、科学的体系。尤其是面对当前的国际海员劳务市场逐步东移至中国所带来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主要是中国船员在竞争力方面与传统的发达的船员劳务输出国(如菲律宾、印度等)相比仍存在着较大差距,主要是在岗位技能差、英语交流能力差等方面存在问题。所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建立起科学的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标准体系,培养出优秀的国际航运人才非常有必要,也是刻不容缓。但从整体上来看,航海类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具有相当完备的规章制度,人才的培养也具有相当完善的计划(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需要从制度上和制度体系上进行全面的梳理,从而研究制定适合中国实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制度体系和推行方式方法。
  一、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体系的规定
  随着船舶科技水平的逐渐提升,船舶配员已变得多国化,各个国家对于海洋环境与海上安全的密切关注以及一些人为因素的日益重视,使得海运业得以蓬勃发展,自1984 年4 月生效以来,作为 IMO 最重要的公约之一的发证、海员培训以及值班标准国际公约6( STCW78 公约),这有效的提高了海员的素质,并且对保障海上人命以及其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等都有很大的帮助,有效的遏制了海难事故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这样,势必要求对STCW 公约进行相应的调整。新的STCW 规则增加了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考量,要求每5年应向IMO 秘书长提交缔约国对质量体系的独立评价报告,必须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
  二、国内外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体系现状对比研究
  (1)国际上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体系现状
  据悉,各国自1998 年开始就根据 ST CW 公约附则I/ 8 的规定,均都建立起了其相应的质量标准体系。而我国则于1998年就完成履约报告并通过了审核,成为了第一批当时进入白名单的国家。在随后的时间内,各缔约国也根据MSC997通函和STCW 规则第A- I/ 7的要求纷纷效仿提交了独立评价报告,也均陆续进入白名单的国家。国际上的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国家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标准由国家主管机关制订
  通过政府组织的相应审核后才颁布执行的标准的质量体系比较规范,对船员教育、培训和发证具有较大的规范性,对船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发证具有较好的执行力度。这种类型的质量标准体系在国际海事组织收到的60 多份独立评价报告中占大多数,包括美国、日本、中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印度等国家都是按照这样的标准执行。
  2.独立评价依靠国家委托的境外机构
  因某些国家不愿意建立或自身没有能力认可某种质量标准,他们凭借第三方机构执行,的委托独立评价依托国际上其他机构来执行。
  3.经国家认可某些非政府组织的质量标准
  通过某些非政府组织的质量标准,建立船员教育、 培训和发证机构质量体系,并以此作为国家主管机关认可这些质量体系,成为对国家船员教育、培训和发证的独立评价。
  (2)中国船员教育、培训质量体系的现状
  1.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建立与审核
  在我国交通部海事局( MSA),其作为中国政府授权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了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标准( MSAQS),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等一系列标准。随后,各教育培训机构依据这些质量标准,结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并运行质量体系。自1998年6月15日起,我国首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随着MSAQS 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不断运行,从而通过审核并最终获得质量体系证书。
  由交通部海事局主管机关授权划分为的区域,对这些机构的质量体系进行独立评价(审核)工作,分为天津、辽宁、山东、上海和广东等省、市海事局5个审核机构,这些审核机构不直接参与被审核的工作,审核工作具体分为初评、预审和正式审核这三个阶段。初评是由审核机构负责,预审和正式审核工作则由审核组独立进行,其主要是对取得质量体系证书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证后监督,即通过附加审核、2年一次的中间审核和5年一次的质量体系证书,再有效审核等进行质量控制。由此可见,中国的 MSAQS 和相应的独立评价工作是完全符合STCW 公约规定的。
  三、适任考试和评估
  加强实用技能培训与考核海员的1995年STCW公约的修订新的内容。马尼拉修正案对海洋环境意识的培训以及领导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的训练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包括强调管理知识、沟通技巧和技能培训三个方面,船员评估和适任考试则成为了船员资格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部门应作出不懈的努力,以提高船员的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四、构建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议
  现实调查发现,不足20%的船员真正将其作为终生职业的,这样的情况对航海职业的稳定性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因此要提高大陆地区船员资源的数量与质量变得很困难,同时,这也是对国家的航海教育资源严重浪费。在这个情形下,我们需要顺应形势,认真地研究中国的航海教育,扩大船员教育和培训规模,重点发展航海职业教育。
  (1)我们应该从源头开始,STCW公约修正案更加注重船员综合素质的培养,更加注重培训的船员的整体素质,认真修订的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同时整合社会力量,从而培养大批更具有国际竞争力、满足国内、国际航运企业需求的航海专业化人才。
  (2)建立相对固定的专家小组,适当船员的船员,任何试卷进行审查,以确保符合船舶实际的问题。
  (3)航海教育和培训大纲的指导下进行,通过技术创新和战略合作来确保低成本、高效率的船员培训。
  (4)通过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帮助下。建立起船员教育和培训需求的服务平台,航行信息网络,书籍和材料,船员研究中心考试。
  (5)充分利用现有的航海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扩大规模的海事教育和培训。
  (6)各个机构应该重视和正视质量体系工作,注意体系与实际工作的结合,不断完善体系文件和加强对体系的维护,充分发挥体系的优势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金跃波, 周江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若干问题探讨,浙江海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第 26 卷第 4 期, 2007 年 12 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S]
  [3]金永兴、陈伟平、沈方等,高校建立 ISO质量管理体系若干问题探讨[J],航海教育研究,2007 ( 3) : 13- 15
  [4]孟祥武,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中国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影响和对策[J],航海教育研究,2010.3,PP:3一5.
  [5]杨哲,海员劳务国际输出的对策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09,PP: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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