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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其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内在要求法律在配置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时,做到与相对人攻防手段平衡、诉权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对诉讼程序积极参与并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国现行法律在这一方面仍存在欠缺,应按照现代型的诉讼理念构建行政诉讼制度,赋予行政机关以起诉权、反诉权,还其作为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