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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姑妈今年71岁且体弱多病,她没有生育过子女。八年前我姑妈与退休教师于某结婚,住进于某的房屋,照料于某的生活,靠于某的退休工资生活。前不久,于某病逝,逝世之前于某立有遗嘱:“我死后财产(一套房屋100平方米,存款5万元)全部归儿子于进所有,由于进负责照料其继母的生活,为她养老送终。”我姑妈认为于某在世的时候,于进对她很少关心,如今于某不在了,她就更指望不上他了,她希望能分得于某的一部分遗产,自己去养老院或者由我来照料她晚年的生活。请问,我姑妈可以要求分得于某的遗产吗?
读者 赵丽萍
赵丽萍读者:
你问的问题实际上是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即于某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遗嘱的有效除了要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外,通常还必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一是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中的房屋和5万元存款是于某婚前的财产还是他与你姑妈结婚后取得的财产信中没有谈到,如果这些财产中有的是在他们婚后取得的,婚后取得的这部分财产就应当有你姑妈的一半,遗嘱处分这一部分财产是无效的;二是立遗嘱人即使是处分自己的财产,依照《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假若于某遗嘱所处分的都是他本人的财产,但由于你姑妈是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该遗嘱由于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而,遗嘱处分这部分财产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你姑妈有权利依法主张自己分得一定遗产。虽然该遗嘱也设定了于进为你姑妈生养死葬的义务,但该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很可能会发生变故。而且法律上也没有规定说遗嘱只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设定了一定的生活条件就可以不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只要你姑妈不认可该遗嘱,就可以和于进协商要求分得一部分遗产,如果和于进协商不成,则可以诉诸法律,由法院来裁决。
律师 周玉文
我姑妈今年71岁且体弱多病,她没有生育过子女。八年前我姑妈与退休教师于某结婚,住进于某的房屋,照料于某的生活,靠于某的退休工资生活。前不久,于某病逝,逝世之前于某立有遗嘱:“我死后财产(一套房屋100平方米,存款5万元)全部归儿子于进所有,由于进负责照料其继母的生活,为她养老送终。”我姑妈认为于某在世的时候,于进对她很少关心,如今于某不在了,她就更指望不上他了,她希望能分得于某的一部分遗产,自己去养老院或者由我来照料她晚年的生活。请问,我姑妈可以要求分得于某的遗产吗?
读者 赵丽萍
赵丽萍读者:
你问的问题实际上是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即于某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遗嘱的有效除了要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外,通常还必须具备两个重要条件:一是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中的房屋和5万元存款是于某婚前的财产还是他与你姑妈结婚后取得的财产信中没有谈到,如果这些财产中有的是在他们婚后取得的,婚后取得的这部分财产就应当有你姑妈的一半,遗嘱处分这一部分财产是无效的;二是立遗嘱人即使是处分自己的财产,依照《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假若于某遗嘱所处分的都是他本人的财产,但由于你姑妈是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该遗嘱由于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而,遗嘱处分这部分财产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你姑妈有权利依法主张自己分得一定遗产。虽然该遗嘱也设定了于进为你姑妈生养死葬的义务,但该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很可能会发生变故。而且法律上也没有规定说遗嘱只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设定了一定的生活条件就可以不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只要你姑妈不认可该遗嘱,就可以和于进协商要求分得一部分遗产,如果和于进协商不成,则可以诉诸法律,由法院来裁决。
律师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