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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险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长春市结合经济实际,同步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及支付资金渠(一)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70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9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18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142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065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987元;(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